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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设立登记规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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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设立登记规则

【法规名称】?工厂设立登记规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2001-04-18 【正  文】 工厂设立登记规则      第 1 条?      凡中华民国境内之工厂,除国防部所属军需工厂外,悉依本规则申请设立许可及办理登记。      国防部所属军需工厂改制为公、民营事业工厂时,为维持其继续生产,于改制之日起三年内不受前项规定之限制。      第 2 条?      本规则所称工厂,指凡有事业名称、固定场所、利用人工或 (及) 机器以制造、加工或汽车修理为业务者均属之。      工厂所隶属之事业主体为独资、合伙或公司者,其资本额应在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并以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之资本额为准。      第 3 条?      工厂设立许可及登记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经济部,在直辖市为市政府建设局,在县 (市) 为县 (市) 政府。      第 4 条?      凡符合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者,不论是否使用工厂名称,均应依本规则规定申请设立许可及办理登记。      科学工业园区及加工出口区之工厂设立登记业务及管理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授权由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及加工出口区管理处依本规则办理。      第 5 条?      申请工厂设立许可,应填具申请书,连同相关书件送由所在地之县 (市)      政府核定或核转经济部核定。在直辖市由市政府建设局核定。      凡在政府开发之工业区内申请设厂,于核准购地之同时,由经济部或所在地直辖市政府建设局核准其设立,属经济部核准者,应副知所在地县 (市) 政府。      附表一:      申请工厂设立许可应检附左列各项书件 (向政府或其委讬单位第一手承购其开发之工业区土地设厂者,第四项免附) :      ┌──┬───────────┬──┬────────────┐      │项号│书件名称│份数│说明│      ├──┼───────────┼──┼────────────┤      │一│工厂设立许可申请书。│三│一各项申请书件之纸张大│      ├──┼───────────┼──┤小,以 A4 或 A3 尺寸│      │二│工厂厂地位置图。│三│为原则。│      ├──┼───────────┼──┤二书件份数为原则性规定│      │三│建筑物配置平面图及建筑│三│,各主管机关可视实际│      ││物面积计算表。││需要酌予增减,并于申│      ├──┼───────────┼──┤请书上注明。│      │四│土地登记簿及地籍图誊本│三│三向政府开发或委讬开发│      ││,如为都市计划范围内之││工业区承购土地设厂者│      ││土地,并应检附土地使用││,有关兴办工业人购用│      ││分区证明。││工业区土地及工厂设立│      ├──┼───────────┼──┤申请书空白表格,请向│      │五│利用既有厂房设厂者,应│三│该开发机关索取,书件│      ││检附符合用途之使用执照││份数依开发机构之规定│      ││影本或合法房屋证明。││。│      ├──┼───────────┼──┤四检附影本均应附注“影│      │六│工厂负责人身份证影本,│三│本与正本相符”,并加│      ││工厂负责人如为华侨或外││盖工厂及工厂负责人印│      ││国人应检附在台设定居所││章。│      ││证明文件。││五工厂设立许可之收费依│      ├──┼───────────┼──┤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为│      │七│如以公司名义申请设厂者│三│新台币二千元。│      ││,应检附公司执照影本。││六利用既有厂房设厂者,│      ││││第二项及第四项之土地│      ││││登记簿及地籍誊本是否│      ├──┼───────────┼──┤检附,由地方主管机关│      │八│属环保法令规定管制之事│三│自行斟酌。│      ││业种类、范围及规模者,││七利用既有厂房设厂者,│      ││应检附环境保护主管机关││其建筑物面积以使用执│      ││出具之核准或许可证明文││照登载面积为准,如所│      ││件。││附建筑物面积计算表之│      ││││面积小于使用执照登载│      ││││面积时,应另检附建筑│      ││││物所有权状影本、建物│      ││││登记誊本影本或其他足│      ││││资证明之文件。│      ││││八于政府开发且设置污水│      ││││处理厂之工业区内设厂│      ││││,属环保法令规定管制│      ││││之事业种类、范围及规│      ││││模者,应检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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