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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徽州宗族与乡村治理

明清徽州宗族与乡村治理:以祁门康氏为中心 郑小春 (巢湖学院 思政部,安徽 巢湖 238000) [摘 要] 本文以民间合约为切入点,对祁门康氏宗族处理纷争的实态进行了个案介绍,最后指出:民间合约是宗族惯用而有效的解纷方式;在传统乡村治理中,宗族发挥着多方位的自我调控功能,是国家扶持和利用的主要社会力量,并与国家一道形成了“协调共治”的景象。 [关键词] 徽州宗族;康氏;民间合约;乡村治理 Clans and Country Government of the Ming and Qing in Huizhou: a Case Study on the Kang Clan in Qimen ZHENG Xiao-chun (Marxism and Ideology Department ,Chaohu College, Chaohu 238000) Abstract: Based on civilian agreements, the paper describes the real situation of how the Kang Clan dealt with their disputes. It suggests that civilian agreements were habitual and effective ways for clans to solve their problems. In traditional country government, clans played a role of self-regulation in various aspects. They were main non-governmental sectors that government supported and utilized at that time and thus the vision of “co-government in harmony” was formed. Key words: Huizhou Clan; Kang Clan; civilian agreement; country government 明清徽州向有“尚气好讼”的风习,事无巨细,稍有不合,即可能诉诸官府,形成词讼。明末歙县知县傅岩即指出:“新安健讼,每有一事,冒籍更名,遍告各衙门,数年不已,以图拖害。”由此,徽州一向被官府列为“难治”之区。为了维护乡村秩序的稳定,除了统治者自上而下的司法控制之外,宗族等社会组织(包括文会等)也积极参与进来,广泛运用族规家法和村规民约等民间习惯法,与国家一道对其生存和发展的乡村地域进行着治理。 明清时期,祁门康氏遗存下来了很多颇有研究价值的原始文书,其中,就有不少记载该宗族内部及其与外部发生纷争的合同文约。这些迄今很少被学界利用的合约文书,以村规民约这种民间习惯法形式,真实地反映了康氏宗族在防范和应对族内外纷争时所采取的种种措施,为全面考察徽州宗族处理纷争的实态乃至在传统乡村治理中的作用,提供了弥足珍贵的原始资料。 康氏与纷争的防范 康氏,相传出于卫康叔支孙,以谥为姓。李唐之时,有康先者避难居于歙县篁墩,其子康新始迁祁门武山乡尤昌里之康村,是为始迁祖。四世曰守、荣,兄弟迁板石之筀竹坞,至五世曰坦,迁孝上乡儒教里之双溪,再迁至本里之白桃。此后,祁门康氏常有为官入仕者,至明清时渐而成为官宦世家,望出新安。 明中叶以降,随着徽商的崛起以及文化教育的发达,徽州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与此同时,徽州的民众生活日趋复杂多变,人口也呈急剧增殖之势。地区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加上人口激增,造成的巨大生存压力,致使各类社会矛盾冲突不断涌现,各种纠纷乃至诉讼也愈演愈烈。只要涉及实际利益的问题,时常会引发无谓的争端,所谓“事起渺怒,讼乃蔓延” 。恶劣的自然生存条件、发达的文化教育以及频繁的矛盾冲突等,最终促使徽州宗族逐渐在实践中树立了强烈的纷争防范意识。 祁门康氏在发展中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为了避免和防范纷争,宗族对容易引发争端的坟地、山林、水口、鱼塘等对象,常常实行封管示禁,以防患未然。 首先,对关系宗族命脉的坟地、水口等,康氏多采取联合封禁的方式加以保护。 如对祖墓的封禁保护。祖墓者,乃“先体之所藏”,犹如“水源木本”。祖墓之一草一石,皆关乎宗族的命运,一朝被损,就会伤筋动骨、子孙不蕃。因而,一旦祖墓被侵,宗族即会愤然告官,并“累讼不休” 。对此,清初歙人赵吉士指出:“风水之说,徽人尤重之,其平时构争结讼,强半为此。”为此对祖墓的保护,宗族尤为重视。康氏亦然,明嘉靖三十六年(1557),由于十二都二保金榜山四世祖俊公的墓地遭到侵害,即引发了一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康氏宗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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