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培训-施工合同-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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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停施工 【条文】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关于暂停施工 【条文】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重要)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关于暂停施工 【解读】 引起暂停施工的原因: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原因、行政监管、不可抗力等4个方面。 停工的类型:依法停工、依约停工 因发包人原因包括:发包人违法、发包人违约、发包人提出变更等情形。 停工权的行使: 1、停工的指示:监理人发出,获得发包人同意 2、停工的程序:通知、合理期间、停工、相应部位 3、停工84天以上,承包人有权取消相应工程、价格调 整、解除合同 4、停工不当的后果:工期违约责任 关于暂停施工 【解读】 暂停施工后,施工合同并未解除,合同当事人仍需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承包人仍然为项目总承包方,承包人仍应按照《建筑法》第45条等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负责工程的照管,由此发生的承包人照管费用由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方承担 关于计量支付 【条文】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关于计量支付 【条文】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关于计量支付 【条文】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关于计量支付 【解读】 区分单价合同的计量和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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