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案件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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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案件申请书 申请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广东xx律师律师事务所xxx律师。 被申请人:xxx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xxx涉嫌xxx案,案号:xxxxxxxx 事实和理由: 此致 xxxxxx公安(分)局 申请人:xxx 年 月 日 申请人:贺 翡 男 ,XX县人 ,1982年3月22日出生,系民生银行工作人员,现因涉嫌非法经营被羁押于XX县看守所。 贺引康 男,XX县人 ,曾任XX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系贺翡之父。 辩护人:杨茂森,XX市勤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贺翡涉嫌非法经营一案,还金融诈骗受害人贺翡以无辜 。 事实和理由 一、贺翡居间代理承兑汇票贴现的基本事实及行为性质 【涉案经过】2010年10月,XX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勇告知贺翡,她与24家煤矿有业务往来,用承兑汇票买煤销往天津,可以将银行承兑汇票变现。另一方面,贺翡也知道家人及亲朋好友持有承兑汇票,经常需要及时变现投入经营。本着为亲朋好友帮忙的愿望,又出于对陈勇(阿姨)20多年的信任,从2010年10月起至2011年3月承兑汇票诈骗案发,贺翡确曾陆续将亲朋好友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共 支,票面金额 元)交给陈勇贴现。 2012 年2月日,贺翡主动向XX县公安局表白说明自己居间代理承兑汇票贴现的有关事实,被XX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刑事拘留。以上事实说明: 1、贺翡的行为属于居间或代理承兑汇票贴现“中介”。 贺翡偶尔在亲朋好友之间代理承兑汇票贴现的行为,属于市场经济下由《票据法》所规范的商业银行承兑汇票流转交易行为。所谓居间,是指贺翡只是起绍介作用,让汇票转让人与受让人陈勇当面交易。所谓代理,是指贺翡(因其是金融工作者,有相关知识经验)代理其亲友转委托陈勇贴现。贺翡直接面对欲转让汇票的亲友、同事,其行为属于民事代理,他没有亲自办理汇票贴现,也没有去计较代理报酬;他没有“非法帮忙“,更探不到“非法经营”。比如,他既不能逼着他的叔父请吃 ,也不能要挟让朋友给提成。 2、贺翡代理转让的汇票来源于亲友、同事,并非来源于不特定社会公众。 这种“帮忙”性代理与“经营”有本质区别。经营的目的是利润最大化;帮忙则“友情为重”;经营服务的对象是不特定社会大众,帮忙的对象一般是比较熟悉的亲朋好友。举生活中通俗的例子,甲替朋友去车站买了火车票,显然就是帮忙或代理。乙套购车票转卖获利,显然就是违法。应当注意到,本案贺翡的代理行为主要是亲情、友情帮忙;而非招摇撞骗、非法经营。 3、贺翡的代理行为自始没有违法的故意,也没有谋取非法利润之目的。本案中,贺翡熟识颇有社会头衔的陈勇阿姨可以代理承兑汇票贴现,而作为民生银行工作人员,他也知道汇票贴现有严格的条件和法定程序。于是,贺翡在亲友们手中有汇票需要变现时,才能够放心地代理汇票持有人转委托陈勇办理承兑汇票贴现。这种情况下,涉世不深的贺翡不可能意识到自己是在故意违法、甚至犯罪;也不具有谋取非法利润之目的。 4、XX县公安局对贺翡执行刑事拘留措施有失草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六十一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倒卖汇票诈骗案件是近年来我国出现的新类型刑事案件,面临法律认识模糊、法律依据不足,涉案人员众多等情形。判例表明,目前的重点应当是对那些有诈骗性质或有诈骗情节的嫌疑人加以控制和处罚,而不应对一般涉案人员,甚至对案件中受害人过度纠缠。 本案对贺翡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否需要刑事拘留,关键是对贺翡行为罪与非罪的认识。也许XX县公安局对贺翡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认识有疏忽或误会,我们逐字逐句研读刑诉法关于刑事拘留的规定,也很难确定贺翡被拘留究竟适用其中那一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经营罪之犯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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