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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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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险合同 本 章 内 容 第一节:保险合同及其特征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第三节:保险合同订立、生效与履行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第一节 保险合同及其特征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 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一种协议。 1.补偿性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2.给付性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 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 保险合同必须合法 双务性合同 单务合同: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 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缴付保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射幸性合同 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来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表现明显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 附和性合同 附和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作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 并非保险合同全部采用标准合同形式,有些特殊险种的合同采用协商办法签订 保险合同不是典型的附和合同,而是具有附和性质的合同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参加保险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①投保人;②保险人。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①被保险人; ②保单所有人; ③受益人。 中介人:①保险代理人; ②保险经纪人; ③保险公证人(保险公估人)。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Insured) 保单所有人 (policy owner) 受益人(beneficiary) 2.保单所有人 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 保单所有人拥有的权利 变更受益人 领取退保金 领取保单红利 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 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 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 指定新的所有人 受益人 受益人的构成要件 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所指定的人 受益人的形式:不可撤销受益人;可撤销受益人 受益人不同于继承人 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而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 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而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举例:李某,已婚,无父母子女,负有8万元的债务。于2000年购买了A公司的终身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2005年,李某死于车祸,A公司赔偿死亡保险金10万元。 若李某当时指定其妻赵某为受益人,则此10万元保险金不属于遗产,而全部由赵某获得,对债务则不负有清偿责任; 若当时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一栏为“法定”。则此10万元保险金将作为遗产进行分配,赵某应先偿还8万元债务,最终获得2万元赔偿。 三、保险合同的中介人 我国保险中介人的形式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证人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区别 公估人为保险双方服务,提供咨询,标的估价、定损、定责、理赔等服务的人(法人),佣金——谁委托谁支付 保险代理人可以是法人、自然人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区别 代理人为保险人服务,是保险人的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为投保方服务,是投保方的代理人 代理人的职权由保险人授予; 经纪人的职权由投保方授予 代理人的佣金由保险人支付 经纪人的佣金: 代理人因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经纪人因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由其本身承担责任 经纪人的佣金: 提供咨询的费用由客户支付; 提供代办投保事项的佣金由保险人支付 提供代位索赔业务的佣金由投保方支付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 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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