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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与法规》:第15章第2节旅游资源管理与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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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与法规(第4版) 旅游政策与法规 授课人 蔡正敏 雁荡山旅游学校副校长 第十五章 旅游资源管理与保护法律制度 第二节 旅游资源管理与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 一、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的《自然保护区条例》,是我国目前自然保护区管理的主要法规。 (一)确立了自然保护区的概念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二)确立了自然保护区的基本原则 1.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三)确立了全民参与保护自然保护区的义务和权利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四)自然保护区的分类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五)自然保护区的构成及保护要求 1.自然保护区的构成 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2.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要求 (1)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 (2)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3)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六)保护措施 1.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5.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6.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7.外国人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8.《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以及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等。 二、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 2007年9月4日,国家旅游局颁布了专门针对旅游资源保护的部门规章《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 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旅游资源的概念 旅游资源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合理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 (二)确定了旅游资源保护的原则与目标 旅游资源保护坚持严格保护、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实现协调监管、合理利用、科学发展的目标。 (三)明确了管理职责 1.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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