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课件汇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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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位求偿权成立的条件 (1)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方必须同时存在损失赔偿请求权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 ☆被保险人要求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 3、代位求偿权的例外 (1)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由于过失损坏保险标的,保险人在赔偿后,不能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 (2)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补偿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但对其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仍可以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 案例: 1、1997年7月23日,洪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998年12月5日,洪某因交通事故住院,支付医疗费用3390元。经交警认定,肇事者刘某负90%的责任,故向洪某赔偿医疗费3051元。获赔后,洪某又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因其医疗费原始凭证已交肇事方单位做帐,只能够提供复印件。保险公司决定承担余额339元,洪某不服要求全额给付,于是诉至法庭。 分析: (1)我国《保险法》没有将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置于保险合同中的“一般规定”,而是单独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部分。 足以说明: 它是财险合同中所特有的合同 (2)人行保险司(1998)63号文件《关于医疗费用重复给付问题的答复》规定:“如果在意外医疗保险条款中没有关于‘被保险人由于遭受第三者伤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不负给付医疗费’之约定,保险人应负给付医疗费的责任。” 含义: 对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该原则一般不适用,除非条款中特别约定。 (3)保险公司不能仅以因故不能提供证明原件为由拒赔。 结论: 保险公司给付3390元。 2、1999年2月20日,某运输公司驾驶员吴某因过度疲劳,驶入逆行车道撞上某商贸公司的大型货车,造成10万元损失,经认定吴某负全责。商贸公司要求运输公司赔偿,但其一再推诿,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付了商贸公司8万元,并要求其出具权利转让书,将向运输公司追偿的权利全部转让给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经努力追回7万元。商贸公司听说后,又找到运输公司要求赔偿其余2万元的损失。运输公司称商贸公司已将全部权利转让给了保险公司,而自己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只赔7万元,已履行了义务,故拒绝商贸公司的赔偿请求。 分析: ☆ 被保险人在得到保险赔偿后,有权就他未得到赔偿的那部分损失继续向第三者责任方索赔。 思考: (1)假如运输公司已没有继续清偿的能力,那么保险公司追偿的7万元该如何处理? (2)假如运输公司有很足的清偿能力,保险公司的追偿金额能否超过8万? 分析: (1)应在立法上明确优先实现被保险人 的继续求偿权。 (2)保险人应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行使代位追偿权,即追偿金额不能超过其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 建议: ☆保险人追偿得到的金额可以超过保险赔款,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 3、1996年10月17日,某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企财险。1997年3月27日,该厂的部分建筑物突然倒塌,原因是相邻的另一家企业每年排放的废水对该建筑物造成了腐蚀浸润。该厂向保险公司索赔,赔偿后,要求签署权益转让书,同时要求该厂提供有关致害企业的相关证据及其知道的相关情况,但该厂迟迟没有提供,多次催要,总是借故推托。随着时间的推移现场已破坏,追偿已不可能。于是保险公司要求返还部分赔款,该厂不同意,保险公司诉诸法庭。 结论: 法院判决某厂返还赔款的30%。 原因分析: ☆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 新法第61条: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4、1999年11月7日,刘某家楼上的杨某家热水器软管破裂,由于当时正值上班时间,杨某家中无人,水流到刘家,造成刘家家用电器、室内装修、地板等各项损失3万余。因两家关系不错,经协商杨某赔偿1.5万。事后刘某的妻子在单位提及此事,同事告诉她单位为每个员工购买了家财险,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因报案不及时,现场已破坏,定损困难,决定赔付2万。同时要求刘某签署权益转让书,追偿时发现刘与杨达成协议。杨某认为已协商赔付了,故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刘某认为之所以同意保险公司只赔2万就是因为得到了杨某的部分赔付,否则要求保险公司重新定损。 争议焦点: (1)保险公司赔偿2万元是否合理? (2)刘某与杨某就赔偿数额达成和解并放弃了部分求偿权利的协议,该协议是否有效? 分析: A、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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