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红工资纠纷律意见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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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红工资纠纷律意见书

关于张红工资纠纷的法律意见书 受委托,对委托人的劳动争议进行了,依据国家和的有关法律、法规,出具意见书未X单位未依法与张红签订劳动合同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张红陈述:X单位除了2008.6—2009.12、2010.1—2010.5期间与其签订了两期劳动派遣合同(至于此派遣合同是否涉及虚假成分,容后再述,此处仅为表达之方便)之外,没有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一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七条之规定,X单位超过一年没有及时与张红签订劳动合同,应该依法支付二倍工资,且立即与张红签订无限期的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所以,此处二倍工资的支付的时间范围为以下三个时段:2008.1—2008.5、2011.1—2011.9、2010.6—2010.12。(具体数据由其他组员计算,理科生优先考虑哈~) 关于工资纠纷的若干问题 关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的组成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最低工资不应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和劳动者依法享受的保险福利待遇。所以本案中,张红的实际工资与最低工资之间的差额不应该将其加班工资以及“五险一金”计算进去。 关于X单位向张红支付的工资数额不符合国家及北京市对于最低工资有关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有权要求补足,并可以按下列标准请求企业支付赔偿金: (一)欠付六日以上(不含六日)一个月以内的,支付所欠最低工资部分20%的赔偿金; (二)连续欠付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的,支付所欠最低工资部分50%的赔偿金; (三)欠付三个月以上的,支付所欠最低工资部分100%的赔偿金。 所以X单位依法应当向张红支付赔偿金数额如下:((具体数据由其他组员计算,理科生优先考虑哈~)) 关于X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法律后果 根据张红提供的信息可知X公司在以下四个时段均有拖欠工资的现象:2008.6—2009.12、2010.1—2010.5、2010.6—2010.12、2011.1—2011.9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因此,张红首先可以去劳动保障部门控告X单位拖欠其工资的行为,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全额支付。 关于劳务派遣合同的真实性问题 根据张红提供的信息:2008.6—2009.12、2010.1—2010.5期间,其被派到Y单位工作。当时的劳务派遣合同上写的是Y单位派他们到X单位工作的。实际上他根本就没去过Y单位,只是签合同当天X单位的领导直接就带他到Y单位签的所谓劳务派遣合同。而工资也一直是X单位发。 综上可以得出张红被Y单位派遣到X单位工作情况不属实,因为此派遣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合同的规定。 其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X、Y如果作为用人单位以及派遣单位,这两者之间应该订立劳务派遣协议,而据张红所述没有此协议。 其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的工资应该有劳动派遣单位,即Y单位支付,而在本案中,根据张红提供的信息其工资是由X单位支付的。 综上,X、Y、张红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劳务派遣关系。 关于申请仲裁期间的若干问题 关于申请仲裁的时效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所以,张红可以就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之日,即2008-5-1起,在X单位工作期间所有的工资纠纷申请仲裁。 至于此时之前的工资纠纷,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由于超过申请仲裁时效而不能通过仲裁手段解决。 但是,即使不能通过劳动仲裁追讨X单位拖欠的工资,也可以通过普通的债权债务诉讼达到目的,但是也要注意诉讼时效,此时为两年。 关于在仲裁中的举证责任具体分配问题 此问题已经在本意见书法律分析第一点予以了分析,故不赘述。 六、纠纷解决方式建议 首先可以通过和与用人单位和解解决,或者通过工会调解解决。 其次,若上两者不可行,则申请仲裁。此时要注意时效问题。 最后,对于仲裁结果不满意的话,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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