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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研究生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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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研究生籍管理规定

内蒙古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研究生新生须持《内蒙古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办理入学手续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经研究生院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研究生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过一年治疗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要求者,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身体康复后,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研究生院以书面形式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对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前,取得学籍的研究生须按规定日期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在正式办理注册手续前,其参加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所取得的学分和成绩暂不生效。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未注册研究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八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学校及学院制定的培养计划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教学及各类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 第九条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研究生,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因病请假须附校医院证明。病假两周以内须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分管院长批准;两周以上须研究生院批准。研究生如确需请事假,一周以内须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分管院长批准;一周以上由研究生院批准。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批准材料留存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备查。 第十条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需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不得随意离校,因学习或论文工作需要外出时,应经导师同意,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未准假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按《内蒙古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研究生按时完成学习任务,未经研究生院批准,各单位不得抽调研究生从事与专业学习无关的工作。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婚育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在学期间因生育休假一个月以上者,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研究生根据所在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导师指导下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确定学期、学年所修课程及应修学分。 第十六条 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实践活动等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核通过方能取得规定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内蒙古大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学籍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可采用笔试(闭卷、开卷)、口试、笔试兼口试、写小论文、读书报告等方式。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 第十七条 必须完成的实验、实习、调查研究和教学实践等教学环节,其成绩主要根据研究生平时完成学业情况,包括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或调查报告等加以评定,记分采用五级分制。 第十八条 凡同等学力或跨学科考取研究生者,除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外,如需补修大学本科的相应课程,其补修课程不计入规定学分内,但考试成绩记入学籍表,并注明“补修”字样。 第十九条 入学前已在内蒙古大学参加研究生课程学习且参加正式考试,成绩合格并符合培养计划要求者,在该门课程授课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可申请免修和免考(附成绩单复印件,成绩有效期为三年)。经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后可将成绩记入本人学籍表。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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