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政策法规汇报告(初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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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政策法规汇报告(初稿)

《农产品政策法规汇总报告(初稿)》 一、总述 本《政策法规汇总报告》主要参考如下11项法规条例撰写完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参考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法律责任认定办法》 6.《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 7.《商务部、农业部关于开展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 8.《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9.《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10.《江苏省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11.《江苏省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 按照法律规范的企业对象不同,下面分别从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业生产基地/农业合作社、农产品加工包装企业、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检测机构、农产品物流运输企业等5个规范对象来详细阐述。 二、针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业生产基地/农业合作社的政策法规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农产品生产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农产品产地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并导致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 禁止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区域可以生产非食用农产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产地污染防治与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生物、化学、工程等措施,对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和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的其他农产品生产区域进行修复和治理。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或者未经许可的农业投入品。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回收农用薄膜、农业投入品包装物等,防止污染农产品产地环境。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2.3 《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业生产作业,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地经营,以及与农业有关的技术、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物业经营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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