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问题管实施细则.doc

  1. 1、本文档共1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农民工工资问题管实施细则

XX县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解决我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以下简称清欠工作),加强清欠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清理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负责全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协调、指导、监督工作。下设清理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清欠办)负责全日常清欠工作第三条?部门建设支付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资金应当落实并能满足建筑施工进度需要。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并且还要有后续建设资金来源的证明资料。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按进度拨付工程款,当建设资金剩余不足5%时,后继建设资金应当及时到位,每次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10%。在工程完工竣工结算后,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除保修款外应全部到位。工程建设资金要求存入银行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到位资金以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为依据。 第条? 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专业分包单位(或用工单位)、专业分包单位与用工单位应按照省建设工程系列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严格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 第条? 严禁总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严禁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第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预付工程款;应按照工程进度拨付进度款;应按照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拨付工程竣工结算款,不得拖欠。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应明确其中包括农民工工资的具体数额。工程款拨付以施工单位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和施工单位的财务收据为依据。 第条? 对没有企业资质而承包工程的“包工头”,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外,其工程结算按下列规定执行: 1、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计价规定拨付工程价款; 2、“包工头”只计取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 3、建设单位与“包工头”工程结算价款的差额部分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施工许可前,应当按照3%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设单位在施工许可前,应当按照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加强对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 用工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不得拒绝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采用欺诈或者胁迫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向农民工收取风险金、抵押金、保证金。用工单位应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授权委托人必须有用工单位法人代表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条? 签订劳动合同应使用标准文本。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用工单位和农民工各一份。用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压农民工劳动合同文本。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自招用之日起10日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工程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与无资质单位、个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无效,分包工程中所有实际施工人员均视为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用工。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同时抄报工程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 还应明确因农民工施工的质量缺陷、工作任务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等违约责任的具体扣减工资金额。没有约定的,用工单位不得扣减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实行月薪制的,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1个月的从其约定。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市区最低工资为390元/月、四县最低工资为235元/月。此标准随大庆市场价格进行调整)。 实行计件工资的,工程量在1个月以上的,按每月完成的工程量,实行月结月发;工程量在1个月以内的,应在工程量验收后3日内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出具应付工资凭证,并在5日内将不能按时支付工资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付工资凭证中应当注明给付工资的具体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农民工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 第二十五条? 用工单位应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农民工考勤和工资报表制度。用工单位支付工资时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ipuflu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