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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元科技存款资金险防范管理办法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苏州创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存款资金风险防范管理办法 (已经2011年8月1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苏州创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元投资”)控股的金融机构苏州创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切实保障公司资金安全,特制定《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苏州创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风险防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贴现、承兑、担保等正常的金融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第二条 财务公司的基本财务指标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等的规定,否则公司不得将货币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作为单独议案履行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如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财务公司向公司以外的其他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理财,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 第五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每日余额不高于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最高限额。 第六条 公司管理层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有关决策,切实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贴现、承兑、担保等金融业务时,应当签署相关协议,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协议应规定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存贷款利率的标准:比照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同档水平执行。 (二)其他金融服务收费标准:比照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同档水平执行。 第九条 创元投资应对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安全做出承诺,公司应及时披露该承诺。 第十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期间,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涉及财务公司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进行持续披露,每半年提交一次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度提交一次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说明,就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是否公平、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明确发表意见并披露。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做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每年检查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如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该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得将存款存放于财务公司。 (三)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应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月报以及取得经有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报。公司并指派专门人员每年对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第四章 风险处置预案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存款风险处置办公室,由公司总经理任主任,为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由财务总监任副主任,存款风险处置办公室成员包括财务部、董事会秘书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存款风险处置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存款风险处置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公司财务部,具体负责日常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对存款风险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办理: (一)统一领导,部门负责。存款风险的处置工作由存款风险处置办公室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全面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公司财务部应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况,测试其资金流动性,并从创元投资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处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实时监控,及时处置。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存款风险处置办公室报告,并果断采取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及蔓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十五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存款异常波动风险时,存款风险处置办公室应及时向财务公司、创元投资或监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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