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政市场稽查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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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政市场稽查处

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政市场稽查处 盐源盐政稽查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县编办: 我所现有20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行政许可1项,行政处罚15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检查1项、行政奖励1项。 凉山州盐政市场稽查处盐源盐政稽查所 2016年9月2日 凉山彝族自治州州盐政市场稽查处盐源稽查所责任清单 (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盐业市场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依照《盐业管理条例》及本办法查处违反盐业运销管理规定的违法案件; 三、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 四、其他盐业市场行政管理职责。 职责边界 无 凉山彝族自治州州盐政市场稽查处盐源稽查所责任清单 (行政许可类)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食盐零售许可证 实施依据 1.《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食盐批发由省盐业总公司及其分、支公司专营,经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核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未设盐业公司的地区,食盐批发由上级盐业公司委托的经营企业代理批发。经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核发食盐专营代理批发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未取得食盐批发、代理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食盐批发、代理批发企业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销售范围批发食盐。” 责任主体 凉山彝族自治州州盐政市场稽查处盐源稽查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行政许可法》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 《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食盐批发由省盐业总公司及其分、支公司专营,经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核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未设盐业公司的地区,食盐批发由上级盐业公司委托的经营企业代理批发。经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核发食盐专营代理批发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行政许可法》 3-2.《行政许可法》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8581051 凉山彝族自治州州盐政市场稽查处盐源稽查所责任清单 (行政处罚类)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食盐代理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未取得食盐批发、代理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食盐批发、代理批发企业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销售范围批发食盐。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零售,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凉山彝族自治州州盐政市场稽查处盐源稽查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2查责任: 3.审查责任:。 4.责任:。 5.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未取得食盐批发、代理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食盐批发、代理批发企业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销售范围批发食盐。” 1-2. 《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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