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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编号G13122-8011

宗地编号:G13122-8011 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深地合字(2016)9011号 一、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坪山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姚早兴 职务: 局长 地址: 深圳市坪山新区龙坪路6号 电话:座机电话号码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 址: 电话: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 址: 电话: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 址: 电话: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 三、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地下自然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四、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将G13122-8011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该宗地总用地面积为14394.52平方米(见宗地图红线范围),其中,建设用地面积14394.52平方米。乙方对上述宗地的现状无任何异议。本合同签订后,则视为甲方已向乙方交付土地。 本宗地的具体产权要求以本合同后续相关条款约定为准。 五、上述宗地的使用年期为叁拾 年,从2016年11月17日起 至2046年11月16日止。 六、上述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总地价款为人民币 拾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其中:出让金为人民币 拾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土地开发金为人民币 拾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市政配套设施金为人民币 拾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 七、土地用途为普通工业用地。 八、土地性质为商品性质。 九、土地利用要求: (一)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厂房 (二)建筑容积率:≤4.0 (三)建筑覆盖率:≤50% (四)建筑间距:满足《深标》及相关规范要求 (五)建筑高度或层数:多层、高层 (六)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7578平方米, 其中:配套办公≤7000平方米,配套宿舍≤5000平方米,配套食堂≤1000平方米;其余均为厂房。 地下车库、设备用房、民防设施、公众交通,不计容积率。 (七)总体布局及建筑退红线要求 1、建筑退红线及总体布局要求:满足《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及相关规范要求; 2、绿化覆盖率大于等于30%; 3、预留不小于1000平方米的公共空间(沿道路布置并不得封闭); 4、机动车泊位数200辆,自行车泊位数80辆,其他市政设施的具体要求按规划许可执行。 (八)项目准入、建设及其它要求: 1、准入行业类别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2、该地块配套设施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地块总用地面积的7%; 3、配建不小于2000平方米社区级体育活动场地并对外开放,可结合公共空间进行布置; 4、须按机动车停车位数量10%以上标准配建充电桩,剩余机动车停车位须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 5、应按照《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的相关规定,至少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一星级或者深圳市铜级的要求,鼓励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二星级或者深圳市金级以上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 6、本用地涉及斜坡类地质灾害中易发区,须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有关工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综合治理,避免产生新的安全隐患; 7、乙方须与有关部门签订相关用地发展协议。 (九)本宗地项目建成后,限整体转让。 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本合同总地价款。 十一、乙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清总地价款的,乙方同意甲方解除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已兴建的建筑物、附着物无偿收归甲方所有,甲方还可按总地价款的20%向乙方追索违约金。 因甲方的过错致使乙方延迟使用土地的,甲方承担由此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 十二、乙方除向甲方给付总地价款外,每年还必须按规定缴付土地使用税。 十三、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间,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甲方可不予办理与上述地块有关的房地产权登记、建筑许可及其他相关手续或采取其他限制性措施。 十四、乙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中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严格按照土地用途使用,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乙方在土地使用年限内依照法律、法规、深圳市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将土地使用权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乙方开发、利用、经营受让的土地,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十五、乙方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证》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依法转让的,只能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 十六、乙方转让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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