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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筹划案例(上课)
消费税筹划案例 案例一 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一块香皂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17%,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该厂应如何组织产品的销售才能在税收上获得好处? 案例一解析: 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纳税。 两种作法: 1、先包装后销售 (30+10+15+25+8+2+10+5)×30%=31.5(元) 2、先销售后包装 (30+10+15)×30%+(25+8+2)×17%=22.45(元) 案例二 某珠宝公司以珠宝玉石为主要经营项目,但自己并不生产珠宝玉石,而只是购进原料后,经过简单的组合或加工,再销售出去。 2002年7月初该公司库存的外购珠宝价值30万元,当月还从商业企业购进价值100万元的珠宝,月末库存的外购珠宝50万元。该月公司共销售珠宝玉石150万元,货款已收。珠宝玉石的消费税率为10%。 月末纳税申报时,该公司计算应交消费税为: 150×10%-(30+100-50)×10%=7万元 但有关税务机关详细审核后,指出公司外购的珠宝玉石已纳消费税款不能抵扣,实际应纳消费税150×10% 15万元。 试解释这是为什么,并指出相应的处理方案。 案例二解析 税法规定: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当纳税人决定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时,应选择生产厂家,而不应是商家。所谓连续生产,是指应税消费品生产出来后直接转入下一生产环节,未经市场流通。 关于案例二的其他说明 税法中还对“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可以抵扣”这一条款作了其他详细规定。主要包括: 1.为生产出口卷烟而外购的已税烟丝的已纳税款不予扣除。 2.纳税人购进的烟丝等8种已税消费品如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在抵扣时,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一律采用6%的征收率。具体计算公式为: 不含增值税的外购已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外购已税消费品的含税 销售额÷(1+6%) 3.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案例三 某小规模纳税人从某厂家购进某种应税消费品,支付价税合计500000元,消费税税率30%。该小规模应当索取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烟丝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款。如果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在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时,应一律按6%的征收率换算。 案例三解析 若取得普通发票,那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为: 500000÷(1+6%)×30%=141509(元); 若取得专用发票,那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为: 500000÷(1+17%)×30% 128205(元)。 取得普通发票比取得专用发票多抵扣消费税13304元。 案例四 A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为75万元(消费税率为30%);加工的烟丝运回A厂后,A厂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700万元。烟丝消费税税率为50%。 A厂还可以有另外一种经营方式,即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 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 试比较两种不同的经营方式下的消费税及利润的情况。 案例四解析(1) 1.第一种方式: 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100+75)÷(1-30%) 250(万元) 应激消费税 250×30%=75(万元) A厂销售卷烟后,应缴消费税: 700×50%-75=275(万元) A厂的税后利润(所得税税率33%): (700-100-75-75-95-275)×(1-33%) =80×67%=53.6(万元) 案例四解析(2) 2、第二种经营方式: 如果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甲类卷烟,烟叶成本不变,加工费用为160万元;加工完毕,运回A厂后,A厂对外售价仍为700万元。 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其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100+160)÷(1-50%)×50%=260(万元) 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A厂在销售时,不必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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