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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作业常见违章行为(2012.9)

*   (2)吴某某三人与孟某某在一个工作小组,制止“三违”不力,对孟某某擅自离岗未能有效制止。    3、间接原因:   (1)工作小组内部互保意识不强。   (2)电机车司机,遇险应变能力不强,   (3)区队对职工教育不够,对大巷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预知不足,管理上存在漏洞。 三、事故点评:   这次事故的直接受害人孟某某本人组织纪律性差,临近退休,工作资历老,擅自脱离大巷临时工程警戒线外,服从意识差,自由主义严重;同时,职工普遍认为大巷比较安全,对大巷工作安全警惕性不高;再次,小组负责人属于区队临时指定的,没有强制阻止孟某某离开现场,没有尽到负责人的义务;而孟某某在横跨轨道时对车距和车速确认不准,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通过这些可以看出,在井下工作中,不能存在任何侥幸心理,措施要尽可能严密、周到,职工要最大程度地明确其相应的权力、义务和责任,激励工程负责人尽职尽责带领其他人员安全完成临时性工程;再次,区队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让职工对大巷管理的相关规定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在执行矿“严禁大巷行人”方面,不能有任何偏差和优越权;加强临时性工程中的安全确认管理;在大巷停车检修或施工过程中,应根据机车的行车速度和制动距离,在距离停车检修或施工地点前后一定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防止大巷运输事故的重复发生。 * 白水煤矿“12.3”事故现场简图 * 南桥煤矿“8.27”通风事故   1996年8月27日约18时,掘进一队在18皮轨石门掘进,18回风石门发生破坏通风设施闯入禁区,造成缺氧窒息两人死亡事故。 一、事故经过   1996年8月27日,掘进一队四点班在18皮轨石门掘进,班前队干谢某强调了有关安全注意事项。班长冯某带领梁某等11名工人到工作面后,安排梁某等6人在后面清矸,自己带领其他人到工作面和李某等人装矸。大约装到半车矸时,冯某发现梁某不在,便问李某等人,李某回答说“不知道”。车装满后(约在18时左右)冯某未给任何人打招呼便私自离开工作地点。下班后,其他人员到区队值班室已是28日凌晨1时左右,值班队干谢某问验收员冯某某,怎不见班长冯某和工人梁某,冯某某认为二人早已提前升井回家去了,故此谢某没有再追问。到28日7时左右,夜班放炮员李某去18回风上山口解手,发现18回风上山栅栏处有一顶矿帽,同时栅栏被破坏里面有灯光,便报告了夜班班长闫某,闫某又向值班领导及生产调度作了汇报,并立即采取措施进入盲巷,发现了冯某、梁某两人,当即从里面将两人救出,经查已窒息死亡。 *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窒息死亡。   2、重要原因:   (1)冯某、梁某违犯劳动纪律,擅自脱岗,破坏通风设施强行进入盲巷。   (2)区队管理松懈,劳动纪律松驰,职工组织观念不强。   3、间接原因:   (1)考勤制度未能切实有效落实,管理不严不细,井口考勤员对入升井人员情况不明。   (2)职工安全意识差,互保意识不强。 三、事故点评: 南桥煤矿“8.27”通风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教训是深刻的。 1、班长冯某和工人梁某组织纪律性差,在工作期间私自离岗,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二人在私自离岗后,损坏井下通风设施(栅栏),并冒险进入盲巷,属严重“三违”行为。说明职工煤矿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差,自保互保意识不强;区队在对职工的教育和培训方面存在漏洞,对井下停风地点的危险和通风设施的重要性向职工宣贯的不到位,对职工煤矿安全知识培训不力,在班组长的选用方面考察不严。 2、该矿在通风设施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如果当时在18回风上山巷道口设置了清楚的“禁止进入”警标,梁某和冯某就可能不会进入盲巷;如果用永久密闭代替了栅栏,二人就难以进入盲巷;如果二人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懂得进入盲巷可能造成窒息死亡,他们就不会不知死活,进入盲巷。 *  3、考勤制度和区队管理制度不严不细,区队与考勤系统的信息流通不畅,考勤预警机制不全。冯某和梁某在长达16个小时内没有升井,考勤室却不知晓,即使知晓却不及时向调度室或区队报告;区队队干在未见二人升井的情况下,轻信当班工人的汇报,既不进行认真调查,也未及时去考勤室核对,在管理上草率、马虎、不认真,从而失去了对二人的营救时机。所以,区队和考勤室应负管理之责。 南桥煤矿“8.27”通风事故现场示意图 * 朱家河煤矿“5.2“放炮事故 2003年5月2日0时40分,采二队11504工作面距机头56米处发生放炮事故,一人伤亡。 一、事故经过: 5月2日零点班,当班值班队干安排机头50米进行机采,机尾80米进行炮采,班长胡某安排放炮员计某放炮,赵某担任放炮警戒工作。晚10时30分左右进入工作面进行维护作业,当机头段割完16节槽子煤后停机,机尾进行放炮。0时20分,因溜煤眼一部溜子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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