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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王全齐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一、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二、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 一、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一)原始取得 (二)继受取得 (三)举例 (一)原始取得 第一,生产。这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 第二,先占。这是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标的须为无主物;标的须为动产;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第三,添附。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添附包括三种情形:混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因相互掺杂或融合而难以分开而形成新的财产。附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加工。即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财产。 第四,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不法占有他人动产的人将其无权处分的动产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该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出于善意,则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须让与人无权处分该动产。受让人须通过有偿交换取得该动产。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必须出于善意。 第五,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埋藏物和隐藏物是指埋藏或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第六,拾得遗失物。这是指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第七,国有化和没收。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将一定的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事实。 二 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 1.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等; 2.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例如继承遗产,接受他人遗赠等。 3.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三)举例 1.同样是遗产 个人继承了遗产是继受取得,因为其是依原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故是继受取得。而国家取得了遗产则是原始取得,因为国家取得其遗产是不依原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 2.同样是买卖 因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而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就是继受取得。因效力待定的合同或者无效的合同而依民法理论上的善意取得原则而取得了物的所有权则是原始取得。 3.同样是抛弃 有效的抛弃则依先占而取得物的所有权,是原始取得。而无效的抛弃则会因抛弃行为的不具效力,而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 这里又引发了一个抛弃的有效与无效的问题。抛弃是以消灭物权为目的的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权利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发生效力。 但有例外的情况是物权的抛弃若会妨碍他人的权利时或者与法律规定相背时,则物权人不得任意抛弃其权利,此为无效的抛弃。则此时根本谈不到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的问题。 比如:将城里的老房闲置,会因未经注销手续而不产生不动产物权的抛弃,此处谈不到物的取得问题。再如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承包经营权,会因对农村集体组织有义务而不能随意抛弃承包的土地,更谈不到取得的问题。 二、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 (一)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缘起 (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内涵 (三)我国关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论战 (四)善意取得制度 (五)案例 (一)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缘起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历经了二百多年的沧桑,自其创立以来就陷入无休止的争论之中。物权行为理论最初是由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罗马法学家萨维尼创设的。当时的德国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罗马法精神的影响。萨维尼从罗马法学中寻找到了一些物权变动的效力与原因相分离的要义,对罗马法的交易方式和物权转移交付制度的进行了理性抽象和高度概括。 同时,也是对当时盛行于欧洲中世纪的“所有权转移的原因与取得方式”理论的弊端进行了反思与修正,进而提出了物权行为理论。所谓“所有权转移的原因与取得方式”理论,即基于原所有人的意志的继受取得,应有交付和交付的法律原因两个基本构成要件,所有权的转移才能发生效力。于是有人便提出“错误原因”是否影响所有权转移的效力的疑问。 有学者认为应当抛弃所谓的法律原因为生效要件的物权转移理论,法学家盖尤斯曾说过:“通过交付,我们能根据自然法取得所有权。因为没有什么可以比认可所有人转移其物的所有权于他人的意志更符合自然的正义。”许多学者追随其后,也持相同立场。 受时代主流思想的影响,萨维尼也对该理论持怀疑态度,认为忽视了交易安全,主张将物权转移的意思表示应当从原因行为中分离出来,与转移占有相结合,原因行为并非所有权转移的生效必须要件。即在物权变动模式中采用物权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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