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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如何质证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简明证据法学》 主编 何家弘 张卫平 副主编 高家伟 李学军 刘品新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简明证据法学》 第十章 如何质证 第十章 如何质证——关键术语 [关键术语] 质证 质证的主体 质证的客体 证明力 证据资格 质证的方式 第十章 如何质证 ——案例(part 1) 原告甲向北京市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乙(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丙在甲于外地出差期间多次拨打其手机(号码为139××××××××)推销汽车保险。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从没有任何生意往来,所以自己没有义务负担因被告广告行为而产生的话费,因此要求被告赔偿话费损失7.08元,并提供了中国移动通信客户通话清单、内容为保险广告及宣传资料的传真件等证据材料。传真件的抬头为乙保险公司、联系人为丙、电话为010××××××××。经原告申请,法院调取了号码为010××××××××的电话档案。 被告对于号码为010××××××××的电话为丙所有的事实无异议,但否认丙在电话中向原告推销保险的事实,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十章 如何质证 ——案例(part 2)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是否存在电话推销的事实展开了辩论: 审判长:“现在就被告是否在电话中向原告推销汽车保险的事实举证证明。请原告方出示证据材料。” 原告出示中国移动通信客户通话清单(号码为139××××××××)以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信业务账单(号码为010××××××××):“这两张账单显示的主叫与被叫号码、时间一致。这足以证明被告乙公司的业务员丙曾经通过号码为010××××××××的固定电话向我推销汽车保险。” 审判长:“被告,你对这两份材料有什么意见?” 被告:“这两张账单只能证明丙在上述时间曾经给原告打过电话,但并不能证明通话内容就是我公司业务员向其推销保险,通话有可能为了其他的事。” 原告:“我和丙在这之前从没有任何往来,不可能为其他事情通话,而且我已经明确告诉他我的车已经卖掉了,他还坚持不断地给我打电话。” 被告:“他明知道你没有车还给你做推销?这可能吗?谁会做这种傻事。所以通话肯定是另有原因的。” 第十章 如何质证 ——案例(part 3) 审判长:“原告方还有没有其它证据材料要出示?” 原告又出示了五张传真件:“传真件上有你公司的名字、有联系人丙的名字,还有他的固定电话号码。这也能够证明你们的业务员丙确实通过号码为010××××××××电话向我推销过汽车保险。” 审判长:“被告,你对这份材料有什么意见?” 被告:“即使传真是通过这个号码发出的,但也不能证明就是丙发给你的;而且,传真件和你主张的话费损失之间有什么联系呢?” (本案例中,当事人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对证据发表不同意见的过程,就是一个简单的质证过程。) 一、质证的概念及意义——概念 1、质证概念的历史发展 质证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出现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4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再次出现这一概念。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相同的质证范围。 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最终被确立。 2、质证的概念 质证,是指在法庭的主持下,诉讼双方针对对方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质证不同于对质。对质的本意是为了证明是否真实而进行的面对面的核对。 一、质证的概念及意义——意义 质证的意义 1、质证是直接言词原则的体现 2、质证是诉讼中攻击防御方式的表现 3、质证是法官认识案件事实的有效途径 4、质证是法官作出判决的前提 二、质证的模式 ——英美法系的交叉询问 英美法系的交叉询问 证人在英美法系的诉讼中具有广泛的含义,包括我们所说的当事人、证人和专家证人以及其他实物证据的制作人等。质证的过程就是双方当事人的律师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的过程。交叉询问可分为主询问和反询问两个阶段。 1、主询问。 2、反询问。 3、再主询问与再反询问 二、质证的模式 ——大陆法系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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