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电力大学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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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章程

华北电力大学章程发布时间:2015-07-08 序 言   华北电力大学创建于1958年,原名北京电力学院。1969年10月由北京迁至河北,先后更名为河北电力学院(1970年)、华北电力学院(1978年)。1978年被国务院确立为全国重点大学。1995年7月,华北电力学院与北京动力经济学院合并,组建华北电力大学,校部设在河北保定,分设北京校区。2003年3月,在国家电力体制改革中,学校由原电力部门管理划转教育部管理,同时组建了由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组成的董事会(2006年更名为理事会),与教育部共建学校。2005年9月,教育部批准学校校部变更为设在北京,分设保定校区,实行两地一体化管理。同年,学校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学校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实现依法治校、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华北电力大学,简称为华电,英文译名为North China Electric Power University,缩写为NCEPU,互联网网址为。   第三条 学校校部设在北京,分设保定校区。校部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保定校区一校区地址为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永华北大街619号,保定校区二校区地址为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华电路689号。   学校北京、保定两地校区实行一体化管理。   学校视需要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实施多校区办学。在办学过程中设立和并入学校的机构,均为学校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监督和评估学校的办学活动,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事宜;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资源和相关政策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组织,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华北电力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学校坚持依法办学,依法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积极发展外部关系,依法维护和保障学校权益。   第八条 学校以“办一所负责任的大学”为办学理念,坚持“学科立校、人才强校、科研兴校、特色发展”的办学方针,传承“自强不息、团结奋进、爱校敬业、追求卓越”的大学精神,弘扬“勤学笃思、求实创新、学术自由、民主和谐”的校风学风。   第九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是:遵循教育规律,适应社会需求,突出办学特色,深化教育改革,建设具有鲜明特色的多科性、研究型、国际化高水平大学。   第十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基本导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发展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十一条 学校设置理工、经济、管理、文学、法学和艺术等学科门类。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积极构建和完善能够支撑国家能源电力事业持续发展的学科体系。   第十二条 学校以实施高等学历教育为主,按需求开展继续教育及合作办学,并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适时调整办学格局。   第十三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可向为社会进步或本校事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对于卓越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依法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确保民主和规范地行使办学自主权。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人才培养水平的根本标准,强化“厚基础、重实践、强能力、求创新”的人才培养特色,着力造就高水平人才。   学校树立科学的人才培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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