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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
二、民法与民法典 民法的形式有很多种,一般是成文法,包括民事法律、法规,也有习惯法,从民事立法的体例上看,有民法典和民事单行法之分。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例系统编纂的民事法律,有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的称谓。民法典的规定涵盖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内容,属于民事基本法。 第二节、民法的沿革 一、罗马的编纂及影响 民法法系形成与19世纪,其突出特点是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民法典,兴起始于罗马。 公元6世纪罗马编纂的《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法学总论》《学说汇编》《新律》统称为《国法大全》(又译为《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按照内容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 罗马法对罗马奴隶制时期的商品经济关系作了详细规定,成为反应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要求的民法的基础。 二、19世纪民法典的编纂类型及其典型 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创了实体发与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烈。 所有权绝对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 1896年《德国民法典》,被法制史学者成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 对契约自由限制 三、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 《瑞士民法典》欧根. 胡贝尔起草,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懂得民法典。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是《苏俄民法典》 四、我国的民事立法 1907年开始了我国历史上首次民法编纂,1911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未公布,清朝即覆灭。 1924至1925年着手制定,未形成正式法律。 (1929年5月至1930年12月)《中华民国民法》,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 1950年5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62年第二次起草,1964年7月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试拟稿)》。 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要里程碑。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表明我国民事立法进入了新的阶段。 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是建国以来立法机关首次审议的民法草案,因不够成熟,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通过了《物权法》。 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P5) 根据《民法通则》第2 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 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合同法》我们将民 法的调整对象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则通常称为民事主体。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指当事人之间以财产为内容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具经济价值、不属于自然人的人格、人力所能支配; 财产的含义:(1)狭义的财产,具有金钱价值的有体物。 (2)广义的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债务。 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前者是静态的,后者是动态的)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这是由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的,同时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2、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1)主体地位平等——不存在依赖、从属、领导等关系; 比如,各级国家机关进行政府采购时订立的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规定,是民事主体;而国家机关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对土地进行征用等行为,就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行为,不受民法规范的调整。 (2)意思表示自由——即意思自治,指不存在任何主体将自己意志强加给对方的情形; (3)内容大多具有等价有偿特点——基于财产利益和意志自治; (4)可以分为财产归属关系(由谁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因财产交换等形成的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和身份关系(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这是民法的基本要求 (2)内容的非财产性——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如姓名权、肖像权; (3)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基于人身权利的特有属性,人身关系亦具有专属性,不可任意转让、放弃或被剥夺的特点。 第四节、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二)民法是私法——相对与公法而言,在私法领域奉行私法自治,民事主体有权在法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从事民事活动,即“法不明文禁止即为允许”; (三)民法是权利法——因为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保护和确认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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