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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货运代理概述

国际货运代理 课程安排 授课教师:杨伶俐 授课时间:1-15周 考试形式:考查 联系方式:60013588275508 邮件地址:yanglingl 办公室:教师楼214(周二,三,四在校) 第一章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 第一章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 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及性质 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 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 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 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 (二)、国际货运代理的性质 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 (三)国际货运代理的作用 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 (二)国际货运代理两种法律地位的区别 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 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 因此,凡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的公司,首先自己一定要明确以何种身份行事。 由于现代社会货运代理的身份已发生变化,而我国的法律尚存在滞后现象,所以,要特别强调的是:一方面,当货运代理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合同时一定要规范化,明确双方之间的关系、身份及法律地位;另一方面,我国司法人员也应面对新的形势,对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在深入调查、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对个案进行全面分析后,实事求是地、慎重地作出判决。 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及责任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 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及责任 (一)服务对象分类 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及责任 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及责任 (三)国际货运代理与相关部门的联系 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及责任 二、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及责任 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及责任 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及责任 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及责任 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及责任 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及责任 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及责任 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及责任 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及责任 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及责任 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及责任 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及责任 (4)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及责任 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及责任 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及责任 第三节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方向 第三节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方向 4、货运代理业务的升级,使越来越多的大中型货运代理企业由提供传统的、分段式的海陆空运输代理服务、仓储运输、报关报检等向提供以信息化为基础的“一站式”全程服务的现代物流业务转型,这既是适应货运代理市场变化的需要,也是货运代理企业在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提高自己市场生存与竞争能力的需要。 5、政府职能与管理方式的变革,政府由过去的“万能型”、管制型政府,开始向服务型的有限政府、问责政府转变;管理方式也从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性、指令性的管理,向为市场主体服务、为其创造良好发展环境转变。 第三节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方向 第三节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方向 第三节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方向 1、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规定MTO对货物灭失或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责任关系如图1-5所示。 ① 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最多不超过每件或每运输单位920SDR,或每公斤不得超过2.75SDR,以较高者为准。但是国际多式联运如果根据合同不包括海上或内河运输,则MTO的赔偿责任按灭失或损坏货物毛重每公斤不得超过8.33SDR计算单位。  ② 对于货物的迟延交付,规定了90天的交货期限,MTO对迟延交货的赔偿限额为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2.5倍,并不能超过合同的全程运费。 2、我国《海商法》规定MTO对货物灭失或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  ① 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坏: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运输单位666.67SDR,或按照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毛重,每公斤2SDR,以两者中较高的为准;  ② 对于迟延交付,我国的《海商法》规定货物交付期限为60天,MTO迟延交付的赔偿限额为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数额,但承运人的故意或者不作为而造成的迟延交付则不享受此限制。 (5)以“混合”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商 检 安排运输 其 他 国际货运代理人 作为代理人 作为当事人 无船城承运人 多式联运经营人 租船人 其 他 海 关 图1-6 “混合 ”身份的责任关系 (6)以合同条款为准时的责任划分 在不同国家的标准交易条件中,往往详细订明了货运代理的责任。通常,这些标准交易条件被结合在收货证明或由货运代理签发给托运人的类似单证里。 货运代理,从事的业务范围较为广泛,除了作为货运代理代委托人报关、报检、安排运输外,还用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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