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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物流合同范本与解释
第九章 第三方物流的合同 第三方物流合同范本与解释 某第三方物流公司物流服务合同的内容与条款 合同标的范围 合同的期限与终止 承诺和保证 费用与结算 质量保证与索赔 保险及理赔 分包方的使用 修改与改变 不可抗拒力 签订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要注意什么问题? 读完该小案例给您哪些启发? 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 服务、支付和期限 运输 仓储的提供 送货要求 增值服务(特殊服务) 责任和损失限制 义务 风险分担 参与各方的地位 索赔通知和诉讼 仓库 转让 授权 违约 继任者和受让人 说明 所适用的法律 修改——最终完成合同 【案情介绍】 宏泰钢材销售公司预测2000年的钢材市场会旺一些,欲多储存一批钢材,并且此时的钢材批发价格处于低谷,但如果大批量购入钢材,宏泰钢材销售公司却无法存放。于是宏泰钢材销售公司与方明储运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双方约定:自2000年4月1日起由方明储运公司提供可存放70吨钢材的仓库,保管期限为1年,保管费为3 800元。如果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保管费20%的违约金,并赔偿对方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合同订立后,方明储运公司开始清理仓库并为钢材的储存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拒绝了其他公司要求储存的请求。但随后钢材市场一直未见起色,价格却一跌再跌,宏泰钢材销售公司未敢大批量购入,于是在3月15日通知方明储运公司要求撤销合同,声称目前没有购进70吨钢材,故不再需要仓库储存,要求方明储运公司尽快寻找其他客户,以免损失扩大。方明储运公司不同意,认为自己已为合同的履行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并因此而丧失了与其他客户订立合同的机会,要求宏泰钢材销售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宏泰钢材销售公司认为合同还未成立,而且自己已提前通知方明储运公司寻找其他订立合同的机会,已尽充分的通知义务,防止了方明储运公司损失的扩大,故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评析】 仓储合同自何时成立,涉及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的问题。关于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但《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并不以仓储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是由仓储合同保管人的主体资格以及仓储合同的目的决定的。 在本案中,从宏泰钢材销售公司与方明储运公司签订的仓储合同的内容来看,虽然约定自4月1日起交付仓储物,但这一期限只是合同的履行期限,而不是合同的成立生效时间。本案的仓储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即已成立生效。因此,尽管宏泰钢材销售公司未实际交付合同标的物70吨钢材,但这不影响双方的仓储合同的成立。宏泰钢材销售公司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履行期限届满前提出不再履行合同,要求撤销合同,构成了预期违约。对此,宏泰钢材销售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2008年6月19日,金诚食品公司委托荣庆物流公司运输泡菜等货物,双方签订了货物托运单,托运单写明托运方为金诚食品公司,收货方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52-56号;运输时间仅有起始时间2008年6月19日,截止时间处为空白;货物名称“泡菜”,数量“共1618”。托运单上虽未明确此次货运的运费金额及收货人名称,但双方当庭确认运费为10 500元,收货人为深圳市弦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弦门公司)。当日,荣庆物流公司从金诚食品公司处将1618箱泡菜运走。运输车辆到达深圳后,深圳弦门公司拒收货物。八月初,荣庆物流公司将该批货物运回北京,并通知金诚食品公司将货物运走。同年八月二十几日,金诚食品公司从荣庆物流公司处收回了部分货物,剩余部分金诚食品公司认为已经坏了没有运走。此后,荣庆物流公司将剩余货物作为废品进行了处理。 本案中,双方就事实部分的主要争议点是荣庆物流公司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深圳弦门公司时,货物是否已经损坏。金诚食品公司认为荣庆物流公司应按货物的性质进行冷藏运输,但荣庆物流公司的运输车没有达到冷藏标准,其与深圳弦门公司为买卖关系,深圳弦门公司因收到的货物坏掉已向金诚食品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并提交了一份深圳弦门公司的信函(复印件),该信函写有“由于物流公司原因,导致6月份送到深圳的货全部坏掉,由此造成经济损失:50000元(人民币5万元整)。望贵公司尽快给予我司这笔赔偿金额。”经询问,金诚食品公司并未对深圳弦门公司进行实际赔偿。荣庆物流公司认为,托运单中未对运输方式进行特别约定,但荣庆物流公司是按零下8℃标准进行运输的,深圳弦门公司当时仅以外包装变形就拒收货物,其与金诚食品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对深圳弦门公司的信函不予认可。 【案例评析】 金诚食品公司委托荣庆物流公司运输货物,并签订了货物托运单,双方形成了真实、合法的货运合同关系。金诚食品公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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