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离婚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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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离婚1

主要内容 第一节 登记离婚 第二节 诉讼离婚 第三节 离婚的程序 第四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离婚 本章要点 我国婚姻法将离婚制度分为登记离婚制度和诉讼离婚制度,两种离婚程序及要求,以及离婚纠纷处理的程序和原则,离婚法律后果。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第一节 协议离婚(登记离婚) 一、协议离婚的概念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 二、登记离婚条件 (1)双方当事人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双方须有离婚的合意。 (4)双方须对离婚后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出适当处理。 三、登记离婚的限制 第二节 裁判(诉讼)离婚 一、裁判离婚及其原则 (一) 裁判离婚的概念   裁判离婚又称判决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基于一定理由,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由法院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二、我国裁判离婚的法定条件 婚姻感情确已破裂 1.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经验,审理离婚案件时,可以从四个面来判断夫妻的感情状况: (1)看婚姻基础。 (2)看婚后感情。 (3)看离婚的原因。 (4)看有无和好的因素。 以上四个方面因综合考察,不能草率从事。 问题一: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案情简介:   原告:吴明坤,男。 被告:肖桂清,女。   原、被告于1975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76年3月原告参军后,被告户籍即迁入原告家在此居住,双方经常保持书信来往。1979年10月,原、被告登记结婚。 1981年12月3日,双方生育一子吴建,现在中学读书。1985年原告退伍后,被组织安排了工作。原、被告从婚后至1996年10月前,关系一直较好。 1996年原告在经营舞厅过程中,与一服务小姐关系暧昧,引起被告怀疑,双方为此经常吵闹,夫妻感情开始受到影响,但被告仍十分关心原告。 1996年11月11日、18日,原告先后给被告写信承认错误,做了对不起被告的事,希望被告谅解。1996年12月15日,原告向金堂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起诉后与仍与被告一同生活。      原告诉称:其结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自1996年3月始,被告开始无端怀疑其有第三者,且有不正当性关系,双方为此经常争吵,夫妻关系因此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分割财产,抚养孩子吴建。   被告辩称:原、被告恋爱四年之久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结婚17年来,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只是原告从1996年10月与一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后,双方才产生矛盾。其间,原告向其认错,其也愿意谅解原告,考虑到夫妻感情和孩子的成长,被告坚决反对离婚。 本案中,从婚姻基础来看,原、被告系经人介绍后,自由恋爱,且经过四年才登记结婚,婚前已有足够的了解,婚前基础较好。 从婚后感情来看,结婚十七年来,双方感情一直较好,只是自1996年原告与其他女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后双方才出现矛盾。 从离婚的原因看,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在于与舞厅服务员保持暧昧关系,而不是夫妻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 从夫妻感情还是有和好的余地看,原告曾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写信向被告要求谅解,还与被告共同继续生活,夫妻关系没有走到非离不可的地步。 审理结果:   金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以上事实。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相互了解四年以后自愿结婚,夫妻感情基础尚好。双方婚后至1996年10月前,夫妻关系一直很好。后由于原告与一异性关系暧昧,双方才开始吵闹,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对原告的行为表示谅解,要求与原告和好的态度是诚意的,只要双方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共同为家庭和孩子着想,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因此根据1980年《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于1997年1月10日作出如下判决:   不准原告吴明坤与被告肖桂清离婚。    1.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未满两年,或故意不出庭的,可以直接起诉离婚,公告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涉外的则是6个月 经公告后下落不明一方未到庭的,法院将以缺席判决的方式判决是否准予离婚。若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的,原告可在六个月后再次提起诉讼,法院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 2.配偶下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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