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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第三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 基本制度概述 两审终审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合议制度 回避制度 第二节 合议制度 合议制是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1、第一审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2、第二审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3、再审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判长的担任及评议规则: 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三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三节 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年)第一条 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四节 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内容: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执行审判任务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具有一定利害关系,遇有法律规定的一定情形,应当主动推出本案的审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请求更换审判人员。 设立回避制度的目的:保证法官中立,从而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1、法律规定适用回避制度的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检察人员的回避问题。 3、应当回避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2000〕5号 第一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 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4、回避适用对象范围的扩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2000〕5号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审判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本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 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的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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