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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效力范围1

刑法的空间效力练习题 四、关于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的两个问题 我国刑法空间效力规定所体现的立法思想 1.坚持国家主权原则 2. 维护国家利益原则 关于事实上的双重管辖的问题,跨国犯罪中事实上存在着双重管辖甚至多重管辖的问题。 (1)属地管辖优先; (2)刑法第10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酌定减轻的规定;假释条件的规定:累犯和暴力犯罪,10年以上不得假释;缓刑、假释的撤销事由的规定;它们原则上没有溯及力(原因,新法重于旧法)。 在押人员以自首的规定,立功的规定,特殊假释,则可以适用于新刑法的规定。 累犯:新法重于老法。若行为人两个行为均在97.10.1以前,则按老法,若一个在前,一个在后,则适用新法。 *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编 刑法总论 法律不理会琐细之事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阐述了刑法效力范围的概念,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及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具体规定,刑法时间效力的概念以及我国刑法关于时间效力的具体规定。 【本章重点问题】 1.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2.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3.解决我国刑法的溯及力问题的原则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概述 目录 概述 概念和原则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所要解决的是刑法在什么地方对哪些人适用的问题,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二、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 (一)属地原则 (二)属人原则 (三)保护管辖原则 (四)普遍管辖原则 目录 概述 概念和原则 三、我国刑法对空间效力的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 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目录 属地原则 (一)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2 没有其他法律的“特别规定” 条 件 第一编 刑法总论 刑法本体论之刑法的效力范围 “拟制领土” :我国领土的延伸,也适用我国刑法: (1)我国的船舶或航空器。第6条第2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旗国主义) (2)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 目录 属地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 关于犯罪地标准:如何确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隔地犯: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不一致的现象。 1)行为地说:行为地为犯罪地 2)结果地说:结果地为犯罪地 3)中间地说:行为与结果的中间影响地,为犯罪地 4)遍在说(折中说):行为地与结果地都是犯罪地,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就适用本国刑法。(第6条第3款) 目录 属地原则 (1)《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 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不适用中国大陆刑法。 (3)《刑法》第90条的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4)《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 其他法律的“特别规定” 目录 属地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1、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2、其他一般公民在国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不予追究。 目录 对国外犯适用的原则 目录 对国外犯适用的原则 (三)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 1、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针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2、所犯罪的最低刑必须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3、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属应受处罚(双重犯罪原则) 美国人甲在美国针对实施侵害中国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应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请问是否可以适用中国刑法?(答:不可以,因为法定最低刑是6个月有期徒刑,而非3年以上有期徒刑) 目录 对国外犯适用的原则 (四)普遍管辖 1、所犯之罪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罪行 2、犯罪人在我国领域内被发现,我国就应当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3、适用其他三个原则无法进行管辖 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实行属地管辖原则(2005年56题) A.外国人乘坐外国民航飞机进入中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B.中国人乘坐外国船舶,当船舶行驶于公海上时实施犯罪行为 C.外国人乘坐中国民航飞机进入法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D.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在外国实施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AC。 目录 刑法的空间效力练习题 关于刑事管辖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51题) A.甲在国外教唆陈某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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