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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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思考题: 1、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救助措施有什么特点? 2、怎样依法制裁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的犯罪行为? 3、怎样依法制裁遗弃婴儿或出卖亲生子女的犯罪行为? 4、违反继承法须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5、违反婚姻法须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第一节 救助措施 一、救助措施概述 (一)救助措施的设立与含义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增设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 我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里所规定的救助措施,主要是指有救助义务的机关依据遭受家庭成员非法侵害的受害人的请求或者在加害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时而为受害人所提供救援和帮助的各种措施的总称。 (二)我国救助措施的特征和作用 1、设立非诉性救助措施供受害人选择。 2、救助措施的主要目的是促成和解、制止犯罪。 3、救助措施是维护家庭关系稳定的手段。 二、救助措施的适用 (一)实施救助措施的前提 在我国救助措施的实施以当事人提出救助要求为前提。也就是说当事人不申请,救助机关一般不主动采取救助措施介入。 (二)救助机关   根据《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43条、第44条的规定,救助机关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及公安机关、法律用“应当”明确这些单位的救助义务。也就是说,救助机关虽不主动介入,但是在受害人提出救助要求时,则不得推诿,必须采取救助措施。 (三)救助措施 《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规定的具体的救助措施有:劝阻、调解、制止、予以行为人行政处罚和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 其中居委会、村委会及所在单位的救助措施,限于劝阻和调解; 而公安机关的救助措施则是制止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和根据受害人的请求给予加害人以行政处罚; 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则是依法追究违法犯罪人的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四)救助措施适用的情形 1.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3.对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4.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二节 违反婚姻法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处分 二、法律制裁 (一)民事制裁 (二)刑事制裁 (三)行政处罚 第三节 违反收养法的法律责任 一、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的法律责任 (一)拐卖儿童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处罚。 (二)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儿童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41条规定处罚。 二、遗弃婴儿的法律责任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婴儿的行为。” 《收养法》第31条规定:“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出卖亲生子女的法律责任 《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21条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收养法》第31条规定:“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依照《刑法》第240条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 违反继承法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继承法行为的概念和内容  (一)违反继承法行为的概念 违反继承法的行为,是指故意违反继承法的原则、规则,侵害他人合法的继承权和其他权益,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 (二)违反继承法行为的内容 1、民事违反行为; 2、其他违法或者犯罪行为 二、违反继承法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法律责任 1.侵权的民事责任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2.民事制裁。 (二)刑事法律责任 [案例]梅某某诉朱某某离婚赔偿纠纷案 【案情】 某研究设计院年轻的副科长朱某某,长期以来无视国法,多次无理毒打做医生的妻子梅某某。 5年前,梅某某从四川考入上海医科大学,毕业后分配在某医院当医生。经过半年的恋爱,与从安徽考入同济大学、毕业后分配在某研究设计院的朱某某结婚两年前,随着女儿的降临,家务活的增多,朱某某原本就不好的脾气越显暴躁。文弱内向的梅某某一次次忍让迁就,包揽了大部分的家务活,而朱某某却认为梅某某软弱可欺,动辄就打。 一张张验伤单,留下了朱某某一次次施暴的记录:一次只为朱某某让梅某某请假在家带孩子而梅某某因医院有手术未能“遵旨”,竟被朱某某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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