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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冲突规则的一些理论(上)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历程 一、罗马法时代 不承认外国法的时代,一切关系均以罗马法为之 二、属人法时代 以其所属之地位或国籍、住所确定人所受之法律关系 三、属地法时代 以所属地域确定所受之法律制度控制 二、13-18世纪的国际私法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除了罗马法之外,各城邦也有自己的法律,这些法律被称为“法则” 城邦与罗马法之冲突,一般以城邦。 但城邦与城邦之间该如何? 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鼻祖 一、城邦之法则能否适用于领域内之一切人,包括城邦外人 二、城邦之法则能否适用于域外? 为解决这两个问题,巴氏提出:法有人法、物法及混合法,人法适用于在一国领域内有住所或根源的人,具有域外效力;物法适用于一国之物,不具有域外效力 巴氏之功与不足 法国之法则区别说 杜摩兰:法律分程序法与实体法,实体法又分与当事人意志相关的规则和只受法律支配的规则;只受法律支配的规则又分物法与人法 达让特莱:该子为贵族,于是乎,其理论为:一切习惯法都是属地的,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不动产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尔等或有问,不动产岂非物法乎?这里特别提醒:而后习国际私法,既往之各种规则均为中国现在之规则,吾等分析问题或有吾国现在规则,更有各国既往及现代之规则,绝对不可简单的以吾国现在规则的方式来思维,否则死定矣!) 再次强调,国际私法的主要规则是冲突规则,绝对不是简单的用本国现有的实体规则来解决问题。 荷兰之法则区别说 ---U.Huber 胡伯三原则: 一、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约束其臣民,域外无效, 二、凡一国境内之人,皆主权者之臣民; 三、一国之法律仅与本国有效,然基于“礼让”,可适用外法。 故,胡伯之说被称为“国际礼让说” 三、19世纪的国际私法 (一)美国Story(新礼让) 一、每一国家在其域内享有一种专属的主权和管辖权,每个国家对其域内之人、物有权利; 二、每一国家的法律不能直接对其境外的财产发生效力或约束力,也不能约束其境外臣民 三、故,一国之法律与域外欲生效力,皆取决于另一主权国家之同意。 不将礼让视为一个国家之义务 (二)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 相互连接着的国际法律共同体,每一法律关系皆有其本座(本:本来,座:座位。本座即本来的座位),如:吾人去影院,每人皆有固定之座位,又如《阿凡达》中外星人之坐骑,飞鸟。每一个人与其飞鸟皆固定即是也。每一个法律关系即有固定之座位,即可适用之法律,每一法律关系总是有其固定之适用规则相对应。 (三)孟西尼 国籍主义:凡有一国国籍之臣民,无论身受何处,皆以其本国法为之;对契约,可意思自治;三、适用外法,公共秩序保留。 (四)Dicey(戴塞或戴西) 既得权学说。法官负有适用内国法之义务,既不能承认或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法之判决。法官之为,乃保护诉讼当事人依外法所得之权利。 (英乃日不落,故,承认依外法之权利,外人亦承认英法判决之域外效力。)一厢情愿而。 然,戴塞之功,非惟既得权,而在乎以既得权为基础所发展之管辖——长臂管辖(今英美管辖原则,吾国之原则:实际联系原则。)长臂管辖之夸张案例1、2. 四、当今国际私法 一、英美 库克:本地法说 卡弗斯:优先选择原则: 科里:政府利益分析说 里斯:最密切联系原则 二、欧洲 毕耶 重新法则区别 巴迪福:系统分析、特殊分析 余皆不足虑 第二节 冲突规范的结构与类型 一、法律规范之结构: 前提(条件) 、行为模式(内容)、后果 试举两例 二、冲突规范之结构 范围(即一般法律规范之前提或条件,也称为假设)、连接点、系属 连接点、系属之含义 如:物之所在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婚姻缔结地法、收养成立地法。 三、冲突规范的类型 (一)单边 (二)双边 (三)选择 (四)重叠 四、系属公式 (一)属人法 (二)物之所在地法 (三)法人属人法 (四)行为地法,场所支配行为,国际私法最古老的箴言,到哪个山头唱哪个山头的歌,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即便有牛女,嫁鸡养鸡、嫁狗养狗,亦难撼鸡狗之位。)国际私法之运行亦然,举凡行为,皆受场所之支配,此天赋人权,道之使然。牛人不能寒带赤膊、热带着袄,英人进天竺,有违当地灌溉之术,损失大焉。任你王公贵族,于他人之地,亦得循其规矩,金之六王爷入蒙,以钱财戏蒙贵族子嗣,遭以郭靖为代表之回击,靖儿从此得入成吉思汗法眼。 法律亦然,任你权贵,入我中华之地,则依我中华之法。凡行为者,99%以行为地法。 然,尔等需谨慎者,乃何为行为问题,何为主体资格问题,何为意思自治问题。如此基本规则不能识别,乃尔等其他规则之过,非国际私法之过也。冤有头,债有主。尔等切不可”物债之分”\”管辖权之确认”\”公司主体与公司内部事务”等等问题加诸到无辜的赵氏头上, 赵氏于此哭求尔等(盖因此等事件常发生.) 契约、侵权、亲属关系行为,,,,,,,,,,,,,,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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