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ppt

  1. 1、本文档共3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本章重点 明确、掌握婚姻法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总体要求是: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婚姻法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是我国合法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是贯穿在婚姻法各章各节中的指导思想。如有违反,则要视其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婚姻自由原则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和内容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和特征 公民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决 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 限制和干涉。婚姻自由是法律 赋予公民的一项人身权利,但 非绝对的自由,要受到法律约 束。 二、婚姻自由的内容 1.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不受任何强制和干涉。 2.离婚自由。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基于夫妻感情破裂,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有权提出解除夫妻关系的请求,受法律保护。 三、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 (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1.禁止包办婚姻。 包办婚姻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在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愿意结婚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的 行为。 2. 禁止买卖婚姻 买卖婚姻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 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的行为。 3.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阻挠、干 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的行为。 包办、买卖婚姻的关系 联系:1)进行包办、买卖的行为主体都是第三者,不是婚姻当事人。     2)都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即违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意愿。     3)都是采用强迫手段强制当事人结婚。 区别:在于第三者是否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 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必然 是包办强迫的。 4.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处理 (1)对婚姻关系的处理。凡第三人包办、买卖或婚姻当事人 一方胁迫登记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 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撤消的婚 姻,自始无效。 (2)对第三者的处理 (3)财物处理。因包办买卖婚姻的第三者索取的财物,由人 民法院依法收缴,上交国家。同居期间的财物由双方协议处 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应当划清包办与父母主持,本人同意的界限。一般干涉婚姻自 由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界限。 (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1.概念。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作为同意结婚条件的行为。 2.对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处理。 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 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 的,可按赠与处理。 3.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赠与及以婚骗等区别 案例讨论 1. 1999年1月,家住四川省泸县某村的罗某与同镇女青年江某经媒人介绍,发生恋爱关系。谈了5个月朋友后,二人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结为夫妻。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两个月后荡然无存。1999年10月,江某一气之下将丈夫罗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后因各种原因,不得不撤回诉状。婚未离成的江某以嫁出去的女的身份回到娘家居住至丈夫罗某起诉离婚,双方一直没有往来。罗某在2000年写给法院的起诉书中,一是要求法院准予他与江某离婚,二是要求法院判令江某返还其婚前借给的买家具款8000元钱。对此,江某一口咬定8000元钱是赠与行为,是罗某按农村风俗赠给的订婚钱。如何处理? 2. 某男甲与某女乙经人介绍认识,双方感受颇佳,遂决定建立朋友关系。甲按当地习俗送给乙三金(金戒指、金耳环、金项链)。时隔半年,乙因盗窃罪被判刑。甲请求乙之家人归还三金,并提出与乙分手。乙之家人认为三金是甲自愿赠与,不予返还。甲诉至法院。 3. 孙谊大学毕业后在某外资企业工作,每月收入2000多元。1999年经人介绍与本市大学二年级女生王娅相识,确立了恋爱关系。王娅提出,因父母是下岗工人,要求孙谊每月给自己提供生活费600元,购置7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一套和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品,毕业后即结婚,否则中止恋爱关系。王娅的父母表示同意他俩恋爱结婚,但要求每月给付他们生活费400元,否则不准双方恋爱结婚。孙谊再三说明,自己和父母都是一般职工,收入不高,经济上难以满足这些条件,但王娅及其父母毫无体谅之意。孙谊觉得自己已近而立之年,且相貌平平,恋爱多次受挫,只得同意了王娅及其父母的要求并签订了书面协议。孙谊节衣缩食,按时给付和筹集购房等费用。2001年2月王娅催促孙谊购房和准备结婚用品,孙谊

文档评论(0)

ozprb1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