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民事法律关系.ppt

  1. 1、本文档共2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第二讲 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答案 民事关系是一种社会生活关系,但并非所有的社会生活关系都是民法调整的对象,只有民法所规定的才受民法所调整,其他的社会生活关系受道德、习惯等的调整。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 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三)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中,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二)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5类: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下列不为民法上物的是( ) A 天上的星星 B 镶在嘴里的金牙 C 池塘中的鱼 答案 AB 下列各项中,属于民法上所称的物的是( ) A.尸体 B.自然人的眼角膜 C.血站储存的血液 D.剪掉的头发 案例—尸体能否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案情介绍】原告李某之父死后,李某将其父遗体送到安阳市殡仪馆,办完手续后,商定于1993年12月20日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后火化。但是被告安阳市殡仪馆因工作失误,提前将李父遗体火化。为怕原告方知道,殡仪馆遂用另一具遗体冒充。12月20日,李家在殡仪馆举行遗体告别仪式,有270余人参加。仪式进行过程中,有人发现玻璃棺内的遗体不是原告之父,死者子女上前辨认后,亦确认系他人。顿时,吊唁大厅内一片混乱。原告及其亲属精神上因此受到极大伤害。原告要求赔偿损失、在《安阳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确认其父骨灰、退还工作人员所收的小费。被告安阳市殡仪馆承认工作失误,对原告的要求没有异议 此案中的法律关系究竟属于哪种?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人身关系。被侵害的是死者的姓名权。殡仪馆的工作人员将死者的遗体提前火化,把别人的遗体冠以死者的姓名,构成对死者姓名权的侵害。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即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着承揽合同,被告错焚尸体是一种违约行为。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承揽因素,即原告支付火化费,被告按照约定火化尸体。由于被告工作失误,遗体提前火化,使原告误悼他人遗体,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被告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侵害的是原告的名誉权。殡仪馆工作人员由于工作失误,致使死者的子女等向素不相识的人进行吊唁,损害了死者子女即本案原告的名誉,造成其精神上的损害。从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的规定看,侵害名誉权的方式除侮辱、诽谤外,还有其他方式。无论以何种形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只要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名誉的损害,不论是故意或者过失,就应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安阳市殡仪馆由于工作失误,将原告李某父亲的遗体提前火化,致使原告等人向一个素不相识的人吊唁,造成精神上的创伤和经济上的损失。殡仪馆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达成调解协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在原告和被告间进行调解,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确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被告赔偿原告2210元,退还小费50元;在调 解书生效后立即执行。   (2)被告出具证明并归还死者骨灰。   (3)在《安阳日报》上刊登启事,向死者家属表示歉意。   (4)案件受理费100元 ,由被告承担。 成为民法上的物

文档评论(0)

ozprb1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