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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货物买卖法
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它是现行最重要的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1980年由联合国主持通过,1988年生效。中国是创始缔约国之一。我国的商人在与其他缔约国的商人签订买卖和同时,如果在合同中不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则由该公约调整合同关系。 2、《公约》的效力 *《公约》没有适用的强制性: 1、允许排除 2、也可以删减或变更 《公约》采取了合同约定优先的原则,包括合同中约定的国际贸易惯例。即约定的国际惯例优先于《公约》。 结论:《公约》属于可以自动执行的公约,即如果双方的营业地分别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且在合同中没有排除《公约》的使用,则《公约》就适用于它们订立的买卖合同。 (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商会自1936年根据贸易习惯制定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后,基本上每10年修订一次,现行的为2000年的版本。该通则具有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它将贸易术语分为四组,供从事国际货物买卖的商人选用。 1、E组: EXW(Ex works “named 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2、F组 FAS(Free along-side Ship)船边交货 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离岸价) 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 3、C组 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 CIP(Carriage,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 4、D组 DAF(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 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 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 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 DDP(Delivered Duty Paid)已完税交货 案例分析: A过一公司向B过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FOB合同。A过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A国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B国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B国公司要求A国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A国公司是否应当对上述损失负责?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或CFR术语成交,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由分别由谁承担? 思考—— 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签订一份CIF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批豆油,货物从中国上海装运,CIF汉堡。后该船因触礁沉没,当卖方A公司凭手中的提单、发票、保险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灭失为由,拒不接受单据和付款。 问: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 (三)有关国内法 各国都有规范国内外贸易行为的法律。 如: 美国的《统一商法典》 英国的《货物买卖法》 意大利《民法典〉 日本的《民法典》 中国的《合同法》等等。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概念和特点 1、概念 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2、特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产生货物跨国界流动的特点。 (二)合同的订立 1、形式要件 即合同必须要有合法的形式。 法定的 当事人选择的 口头、书面、语音的、其他 2、实质要件 (1)要约 指向特定人发出的,内容明确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相关概念:要约邀请、反要约 意义:确定合同的内容 (2)承诺 指受要约人对要约的接受。 意义:使合同成立 (三)合同的内容 1、简单 无需条款,只要对要约和承诺判定即可。 2、复杂 需要具体条款,如数量、包装、质量、价格、装运、支付、仲裁等等。一般用于书面合同。 三、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合同成立后形成买卖双方的合同关系。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是对另一方合同权力的保障。 (一)卖方的义务 1、交货义务 符合交货时间和地点的要求 2、交付与货物有关的单证 交付的数量、种类符合 交付的方式、地点和时间符合 3、对所交付货物的品质担保 规格、包装和质量等符合合同规定或相关法律规定 4、对所交付货物进行权利担保 是有权出售的货物 是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货物 案例: 2006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国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出口商被起诉侵权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 问题: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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