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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比较行政制度

第五讲 比较行政制度 西方国家的政府理论 1、政府的含义 广义 泛指国家权力的所有机关; 狭义 指国家权力机关中的行政机关。 2、政府的起源 (1)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自然说; (2)以霍布斯、卢梭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 (3)以摩尔根为代表的社会分工说; (4)以马克思为代表的阶级统治工具说。 3、政府与国家 国家,政治共同体,不受外人统治,对内是自主的,民族国家的三要素为主权、领土、人口; 政府是国家职能的具体化,从属于国家。 行政制度的内涵 行政制度,是指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体制、权限、活动方式等方面的一系列规范和惯例。 行政制度 即政府制度 是以一定的行政思想和观念作指导的、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产生、职能、权限、组织结构、领导体制、活动规程等方面的准则体系以及政府体制内各权力主体的关系形态。 行政制度的作用 一 规范行政权力运作 二 维护统治阶级利益 三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四 实现公共管理职能 行政制度的类型 根据国家元首、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以及政府组织形式上的特征,可以把政府制度划分为五种类型: 内阁制 总统制 半总统制 委员会制 中国的国务院制政府制度。 比较行政制度 第一节 国家元首比较 第二节 行政制度类型及特征 第三节 中外行政制度的比较 第一节 国家元首比较 1.国家元首的产生 2. 国家元首的职权 1.国家元首的产生 国家元首产生的方式共有 4种: (1)世袭 (2)由人民直接选举 (3)间接选举,代表由人民选举或由政府机关选派 (4)由议会选举 君主制国家的国家元首一般都是世袭的,且终身任职。 英国国王最初由选举产生,自1701年颁布王位继承法局,一直采用世袭的方法继承王位。现在的伊丽莎白女王是汉诺威王朝第11代君主。 议会君主制国家 : 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比利时、瑞典、挪威、卢森堡、摩纳哥、列支敦士登 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毛里求斯、牙买加等大多数英联邦成员国, 日本、泰国、西萨摩亚、莱索托等国 。 二元君主制国家:约旦、尼泊尔、不丹、文莱、汤加、摩洛哥、斯威士兰等。 法国总统的选举制度经历了从间接选举到直接选举的变化。 1958年宪法规定总统由总统选举团选举产生,1962年宪法第6条修正案规定,总统由直接普选产生,任期7年,可竞选连任。 2000年宪法将总统任期改为5年。 2.国家元首的职权 (1)实权元首 (2)虚位元首 (1)实权元首 在总统制共和国中,总统是实权元首,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处于国家权力中心的地位。 美国和法国属于此类。 美国总统是全世界最有权力的职位之一,他的权力由宪法赋予:“保卫美国联邦宪法及执行国会制定的法律。”, “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 (包括军权)而且,美国总统在立法和司法事务方面也有很大权力。 在行政方面,总统有权处理国家事务和联邦政府的各种工作。 他可以发出对联邦机关有法律约束力的政令,有权选任所有行政部、院、署、局等机关首长(须经参议院认可),以及其他数百名联邦政府高级官员。 总统是美国武装部队的总司令,可召集各州的国民警卫队为联邦服务。宣战权虽属国会,但在一些情况下总统往往越过国会不宣而战。 在战争和紧急情况下,经国会授权,总统还可拥有更大的权力。 在立法方面,总统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任何法案,除非两院中各有2/3多数票推翻他的否决,否则该法案就不能成为法律。 总统可以向国会提出各种咨文,包括国情咨文、预算咨文、经济咨文、特别咨文等,建议他认为必须的立法。这是总统影响立法的一个重要手段。 此外,总统还享有委托立法权。据此,总统不仅有权在原有的行政体系内进行某些改组,而且有权设立新机构。 在司法方面,总统有权任命联邦最高司法官员。他可提名任命联邦法官,包括最高法院法官在内,但须获得参议院的认可。总统还可以对任何被判处破坏联邦法律的人(被弹劾的人除外)作完全或有条件的赦免。 在外交事务方面,总统是负责处理对外关系的主要官员。 他任命驻外大使、公使和领事(须经参议院认可),接见外国大使及公务人员。 总统有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但须经参议院2/3多数票的批准; 而总统与外国签订的一切行政协定,却不需经参议院的同意。所以,总统往往以签定行政协定来代替缔结条约。 (2)虚位元首 在内阁制君主国或共和国中,国家元首是虚位元首,从理论上和形式上他们拥有作为国家元首的广泛的权力,如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外交权、军事权等,但这些都限于发布、签署等形式上的权力,没有实际的决策权。对一切行政措施不负政治上的责任,只是行使国家元首礼仪上和形式上的权力,国家实权操于内阁之手。 如英王和德国总统等,均为虚位元首。 第二节 行政制度类型及特征 一、内阁制政府制度的特征 二、总统制政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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