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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电子商务法律

第十二章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 【导入案例】首例游戏虚拟财产纠纷案 由于网络游戏的发展,全国各地在2003年发生了多起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被盗事件。网络游戏“红月”玩家李某,辛苦获得的装备在一夜之间消失,为此,他将“红月”经营者北极冰科技公司告上法庭,成为了我国首例游戏虚拟财产的纠纷案。朝阳区人民法院相继在8月27日、11月15日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目前仍然没有一审判决。 第一节 电子商务对现代法律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合同法的挑战 在电子商务实施中,交易信息是以数据电文的形式传递的,那么,电子要约和承诺的构成、生效条件是什么?电子合同的形式是什么(口头的、书面的、还是其他)?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和地点与传统合同有什么不同? 无纸电子合同争议发生后,没有原件的打印,合同是否具有证明力?等等。这一系列问题都是传统合同法难以回答和解决的,要求我们必须研究制定新的合同法规则或建立电子商务法。 二、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法的挑战 互联网是大容量信息存储和传递的平台,有一部分信息都是从网外媒体上得到的,有一部分是其他网站转载的,还有一部分是原创的。那么未经过同意和支付报酬就使用网络信息的网站或用户就构成著作侵权。如经过同意和支付报酬后使用,那么网站将难以发展,而且每件作品的使用均得到作者同意也很难操作。 如何保护作者权益和维持网站信息的丰富多样性之间寻求平衡,是著作权法的新任务。同时,传统商标法也遇到的新问题,网络上的商标有一种是数据电文形式的动画图像,商标法是否可以直接纳入调整范围? 三、电子商务对银行法的挑战 商务活动的支付手段较早实现了专门计算机网络的电子化支付,如信用卡支付、网上结算、电子资金划拨等。网络支付越来越普及,传统银行法中货币发行、支付风险、支付责任等规定就很难直接套用于电子支付行为。在电子支付过程中,电子货币的发行人是哪些机构,电子支付的安全性有谁保障,支付中出现现金冒领等损失由谁承担等都应制定新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四、电子商务对证据法的挑战 在传统的诉讼法中,证据的种类、证据的形式、证据的证明力等都与纸质介质的证据有一定的关系。而数据电文若没原件,诉讼中的举证方法如何确定?数据电文作为证据,它是独立的证据种类,还是传统证据的某一种形式?数据电子证据的排他性、防伪造型问题如何解决等等,是现有的证据法难以回答的。 五、电子商务对消费权益保护法的挑战 法律强调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为了维护交易双方的实体平等。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一系列的权利。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的角色发生了变化,消费者行为更信用化、理性化、个性化,同时在虚拟的网络市场中,消费者更关注自身权益能否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现有消费者保护法,无法对网上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知情权、退货权、隐私权等提供充分的保护。所以,应当考虑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消费特点,制定新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 六、电子商务对税法的挑战 现有的税法和税种主要建立在商务主体开发的传统商务模式之上的。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和账册都存储在纸质介质上,营业主体都有固定的地点和经营范围,利于税务部门的核查、监控及催收。在电子商务实施过程中,营业主体的地点和经营范围不固定,数据信息易于删除、修改、复制等。这为税务部门获取电子商务的真实交易资料带来极大的不便。 此外电子商务中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环节的界线意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区分,这对网上交易征税时税种的确定带来的困难。为适应电子商务交易的特点,有必要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节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的对象、立法范围和作用 一、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是立法的核心问题,它揭示了立法调整的因特定主体所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也是一法区别于另一法的基本标准。根据电子商务的内在本质和特点,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到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有别于实体社会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且完全独立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 二、电子商务的立法范围 1) 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范围 2) 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技术范围 3) 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商务范围 三、电子商务法的作用 (1)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2)保障网络交易安全。 (3)弥补现有法律的缺陷和不足。 (4)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 第三节 电子商务各参与方的关系 一、卖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 (2)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 (3)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 二、买方的义务 (1)买方应承担按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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