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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案 例 案例1 2006年9月,王先生一行4人前往湘水之珠酒楼就餐时自带了一瓶白酒,王先生等人用餐后,餐厅向其收取餐费296元,其中服务费(即开瓶服务费)为100元。王先生当场提出质疑,并要求对方返还这笔钱,但该酒楼拒绝返还,并出示了一本自己的菜谱。该菜谱中规定,“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收取服务费”,“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每瓶100元标准收取服务费”。王先生认为,湘水之珠酒楼收取开瓶费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其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湘水之珠酒楼公开赔礼道歉,并返还开瓶费100元。湘水之珠酒楼则认为,收取开瓶服务费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酒楼并没有强制王先生消费,且菜谱上标明了自带酒水的开瓶服务费为100元,王先生阅读菜谱后,点下了菜单,视为其对菜谱内容已经接受。故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例2 2003年8月,无锡市某计算机公司交付上海某货运公司无锡分公司货物2件,运往南京,运费18元。此前,两家公司素有托运业务,均为笔记本电脑或相关配件。这一次托运的是四台价值56500元的笔记本电脑,但在托运单上照例写的是“玻璃仪器”。货运公司在接货当天晚上报警,称计算机公司的这两件货物被员工在转运过程中不慎遗失。警方在报称的遗失地点走访,无人反映目击遗失经过,随即来到计算机公司询问负责人是否曾向货运公司托运货物,该负责人如实反映了情况。过后,两家公司经多次交涉,终因计算机公司要求照价赔偿而货运公司坚持只能赔偿运费的10倍,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计算机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计算机公司提供的证据是:1、计算机公司与南京两家公司分别签订的笔记本电脑买卖合同,合同中记载了标的物的名称、型号、价格,以及南京买方的名称和地址;2、计算机公司托运时填写的运单,记载了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3、警方向货运公司的三名员工、计算机公司负责人分别所作的笔录,反映了货物遗失的经过和货物内容。 案例3 周某于2004年2月2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某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由原告周某填写了《投保单》并签了字,保险公司于同日向周某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单及批单一份,载明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附加险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中规定了责任免除的情形,其中包括:“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保险期限自2004年2月2日零时起至2005年2月1日二十四时止。2004年6月18日,保险车辆运输货物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为:保险车辆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货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货量,严禁超载;……”。事发后,周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办理理赔手续时发现事故主要是周某违法超载所致,遂拒赔。双方发生纠纷,周某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车上货物损失保险赔款计3万余元。 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合同的条款 1. 提示性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质量和数量; (4)价款或者报酬;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法。 2. 合同的主要条款 当事人条款和标的条款是主要条款 3. 合同的普通条款 二、格式条款 1. 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所有条款都为格式条款的合同,为格式合同(标准合同、定式合同、定型化合同、附和合同)。 2. 格式条款或格式合同的特征: (1)格式条款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及细节性。 (2)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和不变性。 (3)格式条款缔约具有高效性和低成本性。 (4)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经济上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 3. 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案例:2006年北京酒楼收取“开瓶费”案 三、免责条款 1. 免责条款的概念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2. 对免责条款的规制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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