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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操作规范.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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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操作规范.doc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1983年9月2日主席令第七号公告,自198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 (二)1986年12月16日国务院令第355号颁布,自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第三十二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北海海事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船舶持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申报的危险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三)船舶的设施、装备满足载运危险货物的要求,船舶的装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防止污染和保安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四)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危险货物作业的法定资质,符合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 (五)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六、申请材料 (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一式三份); 2、船舶适装证书及其复印件;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 4、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资料; 5、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6、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持久性货油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它财务保证证书》或10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和沿海运输船舶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及其复印件; 7、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 8、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相应资质,并且符合安全、防污染及保安要求的证明材料;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可自行或通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 1、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2、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 3、装运下列危险货物出港的需提供下列资料: (1)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需提供集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2)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 (3)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检验合格证明书; (4)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5)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6)装运限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事先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的《限量危险货物证明》; (7)托运《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未列明的危险货物,应提交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鉴定表”; (8)托运在《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I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体化学品,应提交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分类评估意见; (9)《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际危规》中未列明的危险货物,应提交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鉴定表”; (10) 附件2 :申请书示范文本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 Declaration Form Hazardous Goods Carried By Ship (包装/固体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 (Packaged / Solid in Bulk) 船 名: 航 次: 进港 始发港: 抵港时间: Ship’s name: Voyage No: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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