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分论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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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安局副局长李某因包庇黑社会成员开赌场、组织卖淫、受贿等事被王某举报。王某的举报被李某得知,一次王某及王某之子开车运货去某市交货(王某之子在作生意,王某在出差时顺便帮助其子),李某得知,想起了两年前曾有人举报王某之子在卖假冒伪劣产品,对下级刑警队长称:“接到举报,有一某牌照的车运假冒伪劣产品去某地交货,你们查一下,最好先把人拘起来。”王某之子的车被公安人员拦查,并以王某及其子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拘留。直至十多天后王某之子的货物的鉴定结论鉴定其货物不是假货才放王某及其子出监。 李某构成何罪? 非法拘禁罪 一、概念: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二、法益:人的身体活动的自由。 两种学说:可能、现实 三、构成要件 (一)客观构成要件: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需要注意的问题: 1.对象: 他人 2.方法 3.非法性 4.持续性 (二)、主观构成要件:故意 间接故意能否构成本罪 四、认定 (一)罪与非罪 (二)罪数 五、处罚 1.一般:3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致人重伤,3-10年 3.致人死亡,10年以上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24 小时以上的 ;(2)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 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 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 非法拘禁 3 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 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诉的情形 刑法修正案九 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绑架罪 一、概念 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二、法益:被绑架者的行动自由以及被绑架者的身体安全。 三、构成要件 (一)客观构成要件 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者以实力控制他人 1.实质:控制他人人身 2.行为方式:暴力、胁迫或麻醉?? 二)主观构成要件 1.具有故意 2.具有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包括单位或国家)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的意思 3.具有勒索财物或满足不法要求为目的 四、认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实施绑架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杀害被绑架人的,应定为故意杀人罪 2.行为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只构成非法拘禁罪。(2007年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债务亦是如此) 3.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五、处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1.致人死亡:主观—过失 2.杀害被绑架人:故意 3.绑架中,同时故意实施伤害(包括致死),强奸等行为,数罪并罚 第一节 侵犯财产犯罪的概述 一、概念与法益 (一)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得公私财物,或者挪用单位财物,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的占有;但在非法占有的情况下,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不是犯罪。 二、构成要件: 客观构成要件 注意的几个问题: 1.行为对象----财物 1)是否仅限于有体物 2)是否仅限于有价值之物 3)是否仅限于动产 4)是否包括违禁物 5)是否包括葬祭物 6)是否包括人的身体 7)是否包括债权凭证 1996年至1999年8月间,被告人刘晋新、田玉莲、沙依丹·胡加基、于永枝,在乌鲁木齐精神病福利院院长王益民的指派下,安排该院工作人员将精神病福利院的28名“三无”公费病人遗弃在甘肃省及新疆昌吉附近。经四病区科主任被告人刘晋新的认可和护士长田玉莲的参与,送走“三无”公费病人4次,病人19名。其中,1996年6月由该院工作人员王新、王子茂乘火车将病人王伟鹏、周宁、荣站、沙天山遗弃在甘肃省境内;1999年5月由被告人刘晋新、田玉莲将张桂堂、努尔别克、里提甫遗弃在新疆昌吉附近;1999年7月由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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