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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初等教育》

《比较初等教育》课程论文 题 目:全纳教育视角下中美流动儿童义务教育政策比较研究 学院名称:教育学院 专业名称:小学教育 年 级:2014级 学生姓名:栗静华 学 号:314045115007 任课教师:夏茂林老师 全纳教育视角下中美流动儿童义务教育政策比较研究 栗静华 教育学院 小学教育专业 2014级 摘 要:近年来,我国流动儿童义务教育问题引起了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极大关注。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相关政策法规日益完善,但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还存在一些有待于解决的矛盾。美国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的政策法规和体系,以及所遵循的教育公平和全纳教育理念,对我国流动儿童义务教育政策的建立健全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全纳教育 中美流动儿童 义务教育 政策 美国流动儿童指的是美国各州间的流动人口子女,主要是由从事种植业和劳动密集型手工业者的子女组成,年龄范围在3~21周岁之间。我国现阶段对于流动儿童的概念还无准确的界定,本文中的流动儿童主要是指进城农民工或者外出务工流动人口的子女,年龄范围在6~14周岁。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属于全纳教育的理念范畴之内,全纳教育指的是教育公平与发展,反对歧视排斥,注重集体协作,满足不同需求,是一种没有排斥、没有歧视、没有分类的教育。全纳教育的基本理念之一是:受教育是一种基本的人权,也是建设更加公正的社会的基础。在教育实践领域,它缘起于世界特殊教育改革,后扩展至普通教育领域。人类受教育的不平等,并不是近代社会的产物,而是人类历史的各个阶段都有的不平等的教育现象。随着时代的发展,全纳教育的范畴逐渐扩大,其反对排斥和歧视、要求平等和“零拒绝”的理念原则对我国的流动儿童教育有极大的启示意义。在教育公平与发展兼顾的双重利益面上,美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对我国流动儿童义务教育公平发展有启示作用。 美国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的基本情况 (一)相关政策的基本背景 在美国,流动学龄人口是一个规模庞大的群体,分为外来移民、城市间的人口流动等几类,流动儿童受教育机会的不均等、有失公平的现象,引起了国家和政府的极大关注。早在1960年,美国针对流动儿童群体的教育问题发起了“迁移者教育计划”,旨在为流动儿童提供补偿教育和服务支持,以降低迁移流动对学生的不利影响。而1988年通过的《学校促进法案》将年龄范围调整到3~21岁。2002年1月,美国通过了《不让一名儿童落伍法》,将消除流动儿童与非流动儿童的差别,保证美国每个儿童、少年得到有效的教育作为政府的使命。美国的相关政策法规的颁布保障了流动儿童的教育权,不让每一个孩子落伍,充分体现了教育公平与人文关怀的理念,从而提高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二)相关政策的形成 在美国,国家宪法隐含着迁移权为一项重要的公民基本权利。出于保护迁移权的需要,保护迁移和流动人口受教育的权利成为必须。美国流动儿童义务教育法律化是从三个方面来界定的: 一是法律对各级政府责任和义务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 二是各级政府及执行机构形成良好的执行机制; 三是流动儿童权利保障的司法化。针对流动儿童的困难处境,1966年,国会重新修订《初中等教育法》,建立流动教育项目,即MEP项目。该法第1120条A(b)和(c)规定:首先,MEP 是正规学校教育的补充教育,它不能替代正规学校教育,州和地方给予流动儿童的非联邦资助教育服务必须至少与给予其他学生的相当。其次,执法上,联邦、州和地方长期以来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联邦以法律和资金为杠杆实现对州的干预,州通过法律和资金实现对地方学区和学校的领导、各级各层次信息完全公开,接受民众的监督,人们关心的是经费的最大使用效率,而不是经费到哪儿去了。再次,司法上,1982年联邦最高法院的移民子女学费案判决德州法律违宪并确定: 非法移民身份之学龄儿童亦有权就读免费公立学校,州不得因为教育需求与教育供给的矛盾而剥夺他们免费教育的权利。教师或管理人员等不得有任何可能使非法移民及其子女产生恐惧心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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