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总结复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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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总结复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定义:指体现行政法的根本价值,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法制监督的各个环节之中。 ① 合法行政原则 --- 法律优先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立法性规定。 --- 法律保留原则 行政机关做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影响的行为,应当取得法律授权。 ② 合理行政原则 ---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的基本内涵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行政机关不得恣意地实施差别待遇,典型事例:公务员录用中对女性的歧视;城乡差别待遇;外国人的超国民待遇 --- 考虑相关因素 只考虑与法规范授权目的相关的各种因素,不考虑与授权目的不相关的因素。 --- 比例原则 管理的手段和管理的目的有实质的正当联系 适当性:手段必须能够达到目的或者至少有助于目的的达成; 必要性:有多种手段可供选择时,选择侵害相对人权益最小的; 衡量性:不能给相对人权益带来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 ③ 程序正当原则(具有开放性) --- 公开原则 --- 程序公正原则 不能偏听偏信; 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防止偏见影响决定 --- 参与原则 获得通知权; 陈述、抗辩权等。 --- 说明理由原则 ④ 诚实守信原则 --- 信息真实:政府公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全面 --- 信赖保护原则 含义: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 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救。 具体制度:(1) 行政主体曾做出某种行为 (2) 当事人由于信赖这种行为而进行了投入 (3) 这种信赖是有合理基础的(该行为不能明显违法;当事人未通过欺骗、贿赂等行为诱使行政主体做出该行为) 信赖保护的方式: (1) 政府的合法行为原则上不能撤销改变,除非有法定理由(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变化,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且给与当事人金钱补救 (2) 政府的违法行为虽然可以撤销改变,但给当事人信赖利益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与金钱补救,特殊情况下,甚至可以不撤销 ⑤ 权责统一原则 --- 行政效能:法律、法规应当赋予其实现目的所需的相应的执法手段; --- 行政责任: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或者不履责,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2.行政主体 含义: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并承受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成为行政主体的法律效果:独立承担管理活动引起的法律后果,即能够作为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成为行政主体的要求: ① 通过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其独立行政职权——权; ② 以自己名义对外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名; 第一步:找名义主体——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主体 第二步:名义主体有独立职权——它就是行政主体; 第三部:名义主体无独立职权——继续找到实际职权的归属者作为行政主体 3.行政管理当事人 含义: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特征:① 当事人是指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 ② 当事人是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方。 ③ 当事人是与行政管理活动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分类:① 行政相对人:行政管理活动直接指向的对象; ② 行政相关人:虽然不是行政活动直接针对的对象,但是与行政活动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自己的权利将由于行政活动确定地受到影响。 特点:(1) 自己的利益受到侵犯; (2) 其利益构成法定权利或法律所意图保护的利益; (3) 自己的权益将由于行政管理活动确定的受到影响 4.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 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针对的对象是否特定 不特定的多数人 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物品 事项是否特定 可以反复适用 针对一个事项适用一次 定义 区分的意义:当事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而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待该行为具体作用于个人,形成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方能提起行政诉讼。 抽象行政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 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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