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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理论

在先前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防止出自不同生产者的不同商品之间的混淆,确保商品来源的真实性和可识别性。在这种情况下,将他人商标或与之相似的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是一种明显的侵权行为,因为这种行为损害了商标的区别功能,使商品和侵权人的商品产生了混淆。商标法则旨在确保企业商标的可区分性,防止消费者混淆。在传统商标法中,混淆是商标保护的评判标准。在混淆理论下,消费者是否能将商品或服务与提供者正确地联系在一起而不发生混淆是商标保护的标准。作为产品商标保护的混淆理论在各国的商标法都有所体现。尽管混淆理论是商标保护的基础,但是它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虽然混淆的概念已经发展得越来越灵活,但有一个前提是必须可能发生混淆。如果没有混淆的可能,就没有保护的理由了。但是,是不是不产生混淆就不会产生危害呢?如商标淡化的现象。此种现象主要表现为:(1)弱化:指本来只与特定商品或服务联系的商标,由于被使用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模糊商标与商品或服务间唯一特定的联系;(2)丑化:指将某个著名商标使用在不洁或有伤风化的背景下,或将高档商品的商标使用在低档或大众商品上,从而对原商标造成负面影响;(3)退化: 指由于商标使用不当,商标演变为商品的通用名称而失去识别功能。这些对商品以及背后的经营者乃至竞争秩序都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以致商标逐渐远离作为商品的识别来源的基础性含义,而被转化成为一种具有自身独立价值的资产。而商标正是企业信誉的集中体现。一方面,一旦消费者在心目中将商标与特定商品建立独特的联系,商标可以给企业带来源源不断的利润;另一方面,商标本身就是价值巨大的商品,美国《金融时代》对2000 年商标价值评估的报告显示:“可口可乐”品牌价值逾600 亿美元。 。以商誉作为保护对象,可以有效地制止原先不构成商标侵权的一系列行为,商标淡化理论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为了解决商标淡化问题,在混淆之外建立的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又一保护体系。商标的功能在不断发展的结果,体现在商标中的商誉方面,财产观念的发展是商标权不断扩大的基础,也是对商标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的基础。 反淡化商标保护理论认为,没有竞争关系的使用人使用他人驰名商标不产生误认的情况下,也应予禁止,因为产生了商标淡化。淡化理论最早起源于德国之判例理论,但德国将其适用对象严格限制为驰名商标。更进一步的是美国,它将淡化理论正式纳入商标法律体系。1947 年马萨诸塞州制定了第一个商标淡化法,之后至少25 个州通过了类似立法。1995 年底美国国会通过了全美统一的商标淡化法律《美国联邦商标淡化法案》(FIDA),将反淡化原则正式引入联邦法律。一些国际条约也吸收了这一理论。如《巴黎公约》第6 条之二就专门规定了商标淡化问题。世贸组织TRIPS 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 年制定的《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规定》,都吸收了商标淡化理论。 ,保护的力度最终归结为商标所有人的财产权和自由竞争的平衡问题,如果反淡化保护过于严格,可能会被滥用。我国目前还没有对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立法,但在商标注册中实际已经在运用这个理论。----------《从商标功能的发展看商标保护理论的演变》 ,“混淆可能性”系英文“L ikelihood of Confusion”的汉译。“Likelihood of Confusion”起初只是英美商标法中的术语,后来逐渐被国际公约接纳,最终演变为国际商标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基本范畴③。参见《英国商标法》第5条、第10条,《美国兰哈姆法》第32条、第43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16条,《欧共体商标条例》第8条、第9条和立法理由第7 段,《W IP0保护驰名商标联合建议》第4条,《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 ,“Likelihood”确实具有“可能”、“可能性”之意,〔7〕862其在商标法上的意义却并非一般泛泛的可能性,而是特指具有很大现实性 的可能性。正如美国判例所述:“‘Likelihood of Con2fusion’标准正好是‘Possibility of Confusion (可能混淆) ’与‘Actual Confusion (实际混淆) ’标准的折衷。要证明可能混淆相当容易,而实际混淆的证明则十分困难。”采用“Possibility of Confu2sion”标准无异于赋予原告控制其商标的绝对权利,亦即,其他人在任何场合、在任何营业或商品上使用 类似商标,商标所有人都有权禁止〔5降低侵权认定标准会抑制竞争, 潜在的厂商由于害怕承担法律责任而难以同市场先入者竞争。不仅如此,“Possibility of Confusion”这一标准还会导致鼓励诉讼的后果,由于证明责任降低,在先商标权利人起诉竞争者的意愿更为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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