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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学校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率,确保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的正常进行,根据《湖南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仪器设备(包括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设备,下同)的维护与维修管理,后勤集团、校办企业及其他经营性承包单位的仪器设备维修除外。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学校成立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监察处、审计处以及相关专家组成。其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负责人担任,并主持日常工作。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专家对贵重仪器设备,即单价或成套价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下同)以及维修经费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仪器设备的维修进行鉴定与维修方案论证。
(二)负责对维修经费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仪器设备的维修招标工作;负责对单项维修经费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仪器设备维修或者外聘专业维修队伍的监督工作。
(三)负责对校属各单位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各使用单位不能自行维修的仪器设备的维修申请,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仪器设备维修及验收工作。
(二)建立仪器设备维修档案,负责指导、监督全校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并负责检查各使用单位的仪器设备维修记录。
(三)受学校委托与维修承担方签订仪器设备维修合同。
第三章?仪器设备维修经费
第五条?学校每年按仪器设备总值安排一定的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使用。?
第六条?属于后勤集团的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用,按照后勤改革方案办理。
第七条?属于校办企业与其他经营性承包单位的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用,由校办企业或经营单位承担。 第八条?属于教学科研实验与社会服务创收双重性质的仪器设备维修,使用单位承担50%的修理费。
第九条?属于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维修,由使用单位或使用者负责,费用自理。
第十条?属于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故障,由生产厂家或供货单位负责维修。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和未经批准自行外修的,费用自理,责任自负。
第十二条?经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组确定送外单位或者外请专业技术人员修理的仪器设备,在招标或通过市场调查、谈判的前提下,修理工时费应控制在如下标准之内: 仪器设备原值 小修 中修 大修 500(含)—3000元 5% 8% 10% 3000(含)—5000元 3% 5% 7% 5000(含)—10000元 2% 3% 5% 10000(含)—100000元 1.5% 2.5% 4% 100000(含)元以上 1% 1.5% 2%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维修程序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的一般性、常见性故障,由各使用单位自行负责维护与维修。如需要更换零部件,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如果更换零部件的金额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必须经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组论证。
更换的零部件采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的采购程序负责购买。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不能自行维修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设备网络报修平台上填写《湖南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发送至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维护科。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及时组织人员对受理申请维修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查确认,并及时与使用单位进行沟通,提出维修建议,按程序负责组织论证、审批和维修。
第十六条?论证要求。维修经费在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论证并确定维修方案;维修经费一次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由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组负责论证并确定维修方案;对贵重仪器设备以及一次性维修经费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应由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组组织专家论证并确定维修方案。
第十七条?审批要求。维修经费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使用单位实验室(中心)主任或科室负责人审批;维修经费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由使用单位实验室(中心)或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同时审批。维修经费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还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批;维修经费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还应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因修理仪器设备而更换下来的零部件,必须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购买的新零部件,必须经使用单位相关人员验收,并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后学校财务方可报销其发票。
第十九条?仪器设备在送外单位或者外请专业技术人员修理时,要签订维修合同或协议,确定维修后的保质期限及维修费。修理完毕时,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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