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管理第四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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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管理第四讲

* * *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二、城乡规划编制市场许可管理 三、城乡规划从业人员许可管理 第四章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与行业管理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社会事务和经济事务行使事前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是各国管理行政事务的一种不可缺少的措施。 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和发展,政府职能发生相应转变,政府管理模式从直接管理向间接调控过度,行政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日益广泛。 经济全球化及城镇化所带来的冲击无疑给行政管理带来了更全面、更深刻的影响,促使中国政府按照国际惯例规范政府行为。 随着国人平等自由观念和权益保护等法律意识的明显增强,全社会也都在督促政府在某些方面加强管制,而在另一些方面放开管制。 在此背景下中国兴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行政许可改革运动。由于缺少正确的理论指导,改革过程中,在运用何种形式、采用何种标准削减审批权及改革应进行到何种程度等问题上,各地政府自行其是,做法混乱,并应起了激烈的权力斗争,使行政许可改革举步维艰。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确保行政许可改革的健康进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费用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法律的颁布实施,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行政审批制度,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智力福报,从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等方面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和积极影响。这部法律的制定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1、行政许可的内涵 界定行政许可的含义: 一是尊重许可的本义。许可,本意是指“准许:容许”。 二是行政许可应作为行政行为的下位概念。 我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所下的定义是: “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1.1行政许可是对社会实施管理的事前控制手段 行政管理方式通常分为事前控制和事后控制。一般来说,对通过事后补救难以消除影响或者需要付出更大代价的事项往往采取事前控制手段,而对可能发生随机性、偶然性问题的事项则采用事后控制手段即可。行政许可属于事前控制手段,对于高风险行业,有限资源的利用等通过行政许可提前设防,有利于源头上控制危险的发生,提高有限资源的利用率。 1.2行政许可是申请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定职权,无需相对人所请求即可实施的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行政主体依申请而实施的行为。行政许可是相对人的申请为起始,没有申请,行政许可所容许的对象就难以确定。行政主体并不会因为没有相对人的申请就主动给予某项许可。因此对于行政许可来说,必须先有相对人的申请,然后才有行政主体的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许可的决定。 1.3行政许可是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对社会实施的管理,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是指对外部管理对象(相对人)作出的管理行为。因此,行政主体对其内部事务的审批(比如公务员出差、请假、职务任免等的审批),或者按照隶属关系由上级行政主体对下级行政主体有关事项的审批(如对下级行政主体的请示、公文等的审批)都不是行政许可。 1.4行政许可是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的行政行为是与抽象行政行为相对应的。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而行政许可相对于抽象行政行为来说,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所谓具体的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情作出的行为。在我国,抽象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拆性,即相对人对国务院指定的行政法规、人事部制定的规章不服,也不能够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主要是通过立法监督来解决。而对于行政许可这种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如果认为行政主体“该许可不许可,不该许可乱许可”,存在异议的话,就可以到上一级行政主体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这种情况下,相应的行政主体就有可能在行政复议中充当被申请人,在行政诉讼中充当被告。 1.5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就提出申请的相对人而言,在未取得行政许可之前,不得实施某项活动,否则,就会受到处罚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一旦取得行政许可,就可以从事法定的活动,并因此可以取得相关利益,并且其利益受法律保护。因此,行政许可的直接后果在于是否准予相对人从事某项特定的活动,如果没有这一后果就不是行政许可。比如减免税,相对人同样也要到行政主体(税务机关)去申请,经行政主体审查后给予减免税。给予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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