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行政监察权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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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行政监察权力

第八章 行政监察权力 第一节 行政监察权力基本界定 一、行政监察权力的涵义与内容 行政监察权力,指的是监察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拥有的权力。 根据《行政监察法》规定,我国行政机关的监察权包括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决定权。 (一)检查权 检查权是指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进行检查的权力。 案例分析 2004年6月18日?河南省辉县市监察局在对全市收费标准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一煤炭中转站没有收费许可证。在查阅了相关帐目后,要求其负责人作出解释,但是其负责人王某不在。市监察局工作人员强行扣押了帐册凭证和现金41153.8元。9月23日煤炭中转站以监察局侵犯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监察局行政行为违法,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请问:监察局的检查行为是否合法?对此,法院应如何判决? 监察机关行使检查权采取的措施 1、查阅、复制材料。 2、要求解释和说明问题。 3、责令停止违法违纪行为。 4、巡视 (二)调查权 调查权是指监察机关依法拥有的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专门的调查核实的权力。 监察机关行使调查权采取的措施 1.暂予扣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责令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保全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3.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解释和说明问题。(“双规”) 4.建议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执行职务。 5.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和提请法院予以冻结。 关于“双规” 1990年《行政监察条例》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 1997年《行政监察法》施行后,双规变成了“两指”。 (1)“双规”性质的定位:不同于司法机关所采取的措施。 (2)双规是否侵犯人权的讨论 : 首先,“双规”的适用对象是有限制的,它不是适用所有的中国公民,而是仅仅适用于党内,并且从实践操作来看,“双规”的对象还不是一般的党员,而是行使一定国家权力的党员,并且经常是身居要职的党员。由于他们是中国共产党——当今中国执政党的党员,同时还行使着一定的国家权力,因此对他们的违纪行为采取一些不同于一般人的措施,是无可厚非的。 其次,采取“双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即需有大量的证据证明有违反纪律嫌疑;而不是毫无根据的随随便便去要求某人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交待问题。其实,在实践中,由于“双规”的对象往往是行使一定国家权力的官员,纪律检查机关在决定采取“双规”措施时,比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在司法侦查过程中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要谨慎得多。 从法理上讲,是;从实践层面,几乎没有被冤枉的。 (3)关于双规情况是否需要公开的探讨?(知情权) 铁道部官员双规1年无说法 中纪委:不好公开 从何洪达案说起? 何洪达,辽宁人,此前曾长期在黑龙江工作,是北京交通大学运输系毕业的高级工程师。2000年起出任哈尔滨铁路局局长,并兼任旗下企业北亚集团的董事长。2003年7月出任铁道部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兼部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官拜副部长级。有媒体曾披露:何洪达最后一次公开露面是在2007年6月4日,后在“北亚集团系列弊案”事发后不久,“消失”在媒体视线当中。 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中共二组的分组讨论中,有委员结合“何洪达案”,针对高官被“双规”前后的内幕问题是否需要公开展开激辩。 ——“出口转内销” 中纪委常委、监察部副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屈万祥指出,涉及党务公开问题。注意针对不同层次人群公开的尺度问题。 (三)建议权 建议权是指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的基础上,就一定的事项向被监察部门和人员或者有处理权的有关机关提出处理问题及改进工作的建议的权力。 (四)决定权 决定权是指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就一定的事项向被监察部门和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权力。 二、监察建议与监察决定的区别 (一)法律效力不同 监察决定法律效力高于监察建议。 (二)适用范围不同 监察建议适用情形 1.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纠正的。◆ 2.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3.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4.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监察决定适用情形 1.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中有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人员,有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于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3.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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