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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节 运输与配送 第一百一十四条??企业应当采取运输安全管理措施,防止在 运输过程中发生药品盗抢、遗失、调换等事故。 释义:运输安全管理措施包括保持车厢结构严密、运输过程中关门上锁, 并加强对运输人员的制度要求。 第十一节 销售 第九十二条??企业应当严格审核购货单位的生产范围、经营 范围或诊疗范围,并按照相应的范围销售药品。 释义:对供货单位资质审核的重点内容及目的。 第十一节 销售 第九十三条?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做到票、账、货、款一致。 释义:发票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目的:强调药品经营企业的销售行为应当符合财务税务管理 的要求,并能满足票、账、货相符的要求,做到行为规范, 可以跟踪、追溯,防止“走票”、“过票”、“挂靠经营” 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十一节 销售 第九十四条??企业应当做好药品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剂型、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按照本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药品直调的,应当建立专门的销售记录。 中药材销售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产地、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中药饮片销售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批号、产地、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 释义:销售记录的内容 第十一节 销售 第九十五条??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及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释义:销售特殊管理药品和专门管理药品的要求。 特殊管理药品:毒、麻、精、放 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药品、蛋白质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终止妊娠的药品、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 第十一节 销售 销售特殊药品(毒、麻、精、放) 合法销售: 1、合法经营(有经营范围) 2、购货方合法(有经营范围) 1)、医疗机构有使用资格 2)教学和科研单位有药监局批件 购货方必须提供(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 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明细” 3、销售特殊药品要严格核对采购人员身份证明 4、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将药品送至医疗机构。 5、禁止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 销售专门管理的药品: 1、概念:蛋白质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品种(要认真确 认采购员身份,并跟踪药品交易情况。 2、合法经营: 1)蛋白质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需要药监局批准增加经营范围 2)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不需要单独审批经营范围 3、出胰岛素外,不得将蛋白质同化制剂或者其它肽类激素类品种销售给药品零 售企业。 4、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 1)确保药品送达购买方《药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仓库地址、药品零售企业注册地址、或者医疗机构的药库; 2)禁止使用现金进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交易。 第十一节 销售 第十二节 出库 第十二节 出库 第九十六条??出库时应当对照销售记录进行复核。发现以下情况不得出库,并报告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一)药品包装出现破损、污染、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损坏等问题; (二)包装内有异常响动或液体渗漏; (三)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 (四)药品已超过有效期; (五)其他异常情况的药品。 释义:出库复核的内容及要求 目的:通过对出库药品的药品信息和药品质量状况的再核对、再确认, 以确保出库药品信息准确,质量合格,杜绝货单不符的药品、不合格的 药品出库。 第十二节 出库 第九十七条??药品出库复核应当建立记录,包括购货单位、药品的通用名 称、剂型、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出库日期、质量状 况和复核人员等内容。 释义:出库复核记录的内容。 目的:本条的目的是要确保建立出库复核记录,以便于查询和追溯。条 款规定了药品出库复核应包含的项目,其中质量状况是复核人员对药品 质量状况的判定,其它项目应按购货单位及药品的信息如实记录。 第十二节 出库 第九十八条??特殊管理的药品出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释义:严格执行出库复核制度,认真核对实物与销售出库单是否相符, 并确保药品送达购买方《药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仓库地址、药品零 售企业注册地址,或者医疗机构的药库。药品送达后,购买方应查验货 物,无误后由入库员在随货同行单上签字。随货同行单原件留存,复印 件加盖公章后及时返回销售方。 第十二节 出库 第九十九条??药品拼箱发货的代用包装箱应当有醒目的拼箱标志。 释义:拼箱发货是指将零货药品集中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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