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童工未成年工和女工保护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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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童工未成年工和女工保护程序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 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JR004 印 章 制定部门 行政部 版本 A 标题:童工、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特殊保护程序 批准人 李宏庆 实施时间 2014年3月1日 页码 第1页 共 3页 总则 对意外发现有童工存在时能保证其身心健康及得以拯救,确保女工和未成年工得到应有的特殊保护。 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在公司工作中发现童工之控制及正在公司工作的未成年工与女职工。 工作职责 3.1行政部负责童工及未成年工的识别,及采取必要的支持活动。 3.2社会责任管理代表、人事专员确保公司行为符合本程序规定,及监督推广儿童教育计划的有效性。 3.3员工代表代表劳动者就本程序执行情况与管理层沟通。 定义 4.1童工:未满16周岁的劳动者。 4.2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4.3拯救儿童:为保障曾从事童工现被遣散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的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 工作程序 5.1行政部在招聘员工时需识别应聘者的身份证明,检查应聘人员的身份证真假情况。 5.2行政部不定期检查是否聘用童工。一旦发现童工,必须立即停止其工作,但不得立即辞退童工,及时通知劳动局,由劳动局通知处理方案。 5.3公司发现童工若已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指定专人负责送童工到医院检查身体的健状况,并通知劳动局。如给予遣散,被遣散之童工报酬全额发放。在保证健康安全的同时由公司派员护送回原居住地,所有路费及生活费用是公司承担。 5.4公司发现之童工若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将童工送到附近的学校完成学业,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 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RD-W04 印 章 制定部门 行政部 版本 A 标题:童工、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特殊保护程序 批准人 李宏庆 实施时间 2014年3月1日 页码 第2页 共 3页 并控制其每日交通(公司与学校之间)、上课和工作所有时间加起来不超过10小时。公司按当地标准支付学费至16周岁止。以确保其能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已完成9年 义务教育且年满16周岁止。以确保其能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已完成9年义务教育且 年满 16周岁,若共愿意留在本公司内工作,刚由行政部重新办理入职手续。并按未 成年工管理。 5.5 行政部在招聘时识别未成年工并通知用人部门,各部门必须对其合法权益给予保护。 5.6 未成年工管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注册管理制度,招收未成年工需向当地劳动部 门办理相关手续并遵照其有关规定,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 5.6.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于危险、不安全或不健康的工作环境,不得从事电工、警卫,不得 操作各种危险机器。不得使用化学品与过敏性工作,以保证未成年工不在危险性较大 的环境中作业。 5.6.2不得安排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低温、强度体力劳动、危 险性大、间歇性负重超过25公斤、锅炉、与及长时间保持强迫动作每分钟多于50 次 的流水线作业。 5.6.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及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作业。 5.6.4按规定要求对未成年工进行体检。未成年工健康检查按有关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 的项目进行。未成年工的体检和登记由公司统一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5.6.5各部门按照未成年工体检情况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应减 轻劳动或安排其它工作。 5.6.6未成年工上岗或转岗前应对其进行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 5.7公司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5.7.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5.7.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5.7.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 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RD-W04 印 章 制定部门 行政部 版本 A 标题:童工、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特殊保护程序 批准人 李宏庆 实施时间 2014年3月1日 页码 第3页 共 3页 5.7.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5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产后休假七十五天。 5.7.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它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5.8对童工及未成年工的特别规定 5.8.1行政部应当对招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须严格检查应聘人员 的年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就业年龄的,一律不给办理入厂手续。 5.8.2童工若有患病或伤残,公司负责医治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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