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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判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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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承办幼儿园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
幼儿园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6岁的小笑系光华幼儿园的学生,就在老师带领学生回教室时,小笑走路时不小心摔倒,导致右上肢受伤。家长与校方因双方的责任承担问题发生争议。律师感悟: 这是一起典型的幼儿在幼儿园遭受人身伤害而幼儿园又没有任何过错的意外事件。本律师在代理此案件有着十足的信心相信幼儿园不应该承担任何的责任,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幼儿园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最终法院的判决还是让幼儿园承担了赔偿责任,并且没有说出任何的让人信服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就在律师百思不得其解的时候全国人大通过了《侵权责任法》,在该法第38条中规定了: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而此条规定完全修改了原来的幼儿园承担的过错原则,虽然该法律在2010年7月1日才生效,但法律的前瞻性使本律师一直坚守的幼儿园过错才承担责任的信念被动摇了。通过这个案件使我意识到对于同一事件,法官与律师虽然同为法律人,但思考问题的角度和思维方式有时是差别很大的。这个案子使我意识到一点,有时仅从自己的思维角度出发考虑问题往往会陷入误区,因此发散思维、多角度考虑问题是一名律师应当具有的思维方式。该案相关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原告:小笑,女,6岁,汉族,住...............法定代理人:副某,男,汉族,住...............,系原告父亲。法定代理人:副妻,女,汉族,37岁,住...............,系原告母亲。被告:保定市光华幼儿园。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光华家属院。法定代表人:洪某。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109元,法医鉴定费460元,误工费5796元,营养费2000元。二、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46762元。三、精神抚慰金10000元。四、退还2007年7月份的保育费230元,以上各项费用共计65356元。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07年原告到被告幼儿园上学,每月抚育费230元,2007年7月10日8时许,由于被告看护不利,致使原告在被告幼儿园摔伤右上肢,经诊断为右上肢尺、桡骨骨折。原告为进行治疗花费的医药费,被告尚有109元未给付。而且7月是天气正炎热的季节,因为打石膏,原告的小手都溃烂。被告应给付营养费2000元,为了看护原告,原告父亲辞去工作,一直到2007年11月11日原告重新去读书四个月的时间,被告应支付误工费3897元及每次去北京原告母亲的误工费一个月工资1898元。2008年6月1日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法医鉴字【2008】第1654号法医学鉴定书鉴定为九级伤残。因此被告应当依法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46762元。原告在炎热的夏季受伤。因此被告应当依法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46762元。原告在炎热的夏季受伤,打石膏,不仅身体遭受折磨,精神亦遭受巨大的折磨和痛苦,被告应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以上共计65126元,原告2007年7月份刚交完保育费即受伤,被告应退还2007年7月份保育费23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以上费用。此致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2008年6月15日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保定市光华幼儿园。住所地:保定市光华路。法定代表人:洪某。被答辩人:小笑,女,6岁,汉族,住............。法定代理人:副某、副妻,系被答辩人父母。答辩人就被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答辩人是由保定市南市区教委批准设立的合法幼儿园。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上学。2007年7月10日上午8时许,在老师带领幼儿回教室时,被答辩人走路时不小心摔倒,右上肢受伤。为此,答辩人立即将被答辩人送到医院救治,后又转到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答辩人为被答辩人先后垫付医药费、交通费等共计5197.8元。针对以上事实,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伤害,是被答辩人自己走路时摔倒,是答辩人不可预见的,纯属于意外事件。答辩人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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