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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考查课 《法律基础》课程作业 姓名: 林荣清 学号: 712096192079 年级: 2012秋 学习中心: 文成学习中心 ————————————————————————————— 一、简答题(共6小题,每小题5分,共30分) 1、法的本质是什么? 答:A: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的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1.法的阶级性和共同性。 2.法最终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B:产生于奴隶社会,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C:它的本质所揭示的是法内在的一种矛盾关系;从主观方面看,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即法的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意志性;从客观方面看,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即法的物质制约性。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9、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5、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哪几种? 答:1、合同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 5、合同缔约上的过失 6、其他原因 6、简述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答:一、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领陆、领空、领水 二、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1、我国刑法对本国公民的效力 2、我国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 3、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4、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不受外国审判的约束 三、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 1、刑法的生效、失效时间 2、刑法的溯及力: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从旧兼从轻” 二、案例分析:(共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2013年7月5日,甲授权乙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低于3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2 000元的价格购买。乙对丙说:“大家都是朋友,甲说最低要3000元,但我想2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就以甲的名义以2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请问:乙卖给丙电脑的行为有效吗?为什么? 答: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此乙是无权代理,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2、王某,女,1992年5月出生。2005年初中毕业后到当地的一家私营企业做临时工,收入除了维持自己的生活之外,还略有积蓄。2009年12月,她用自己积攒的1000元钱给自己购买了一条金项链。她父母得知后,以王某尚未成年不能购买如此贵重的物品为由,要求商店退货退款。她父母的要求应否得到支持? 答:王某1992年出生,2008年已满17周岁,据此,根据《民法通则》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进行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有权以自己的行为从事一切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王某用自己劳动所得积攒的钱有权决定购买自己所要的东西,所以她父母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3、刘某与妻子方某生有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刘甲娶妻吴某,未生育,收养一女刘丁。次子刘乙娶妻王某,生子刘戊。幼女刘丙嫁夫陈某,生子陈戌。1983年刘乙因车祸身亡,其妻王某一年后改嫁,其子刘戊随祖父母即刘某、方某生活。1990年刘甲病故,其妻吴某及养女刘丁与刘某、方某共同生活,尽到了赡养义务。1997年刘某病重,立下自书遗嘱,指定給刘戊现金2万,房屋1间。多年好友赵玉山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1万元。同年刘某去世。经查,刘某与方某共有房屋8间(设每间价值2万元),存款20万元及家用电器等物品(折价4万元)。在遗产未分割时,刘丙去世。请问本案应如何继承? 答:刘某去世后首先将房屋8间(每间价值2万元),共为16万元,存款20万元及家用电器等物品(折价4万元),总共财产为40万元,其中的一半给其妻方某,实际刘某的遗产折价为20万元, 然后按照刘某的遗嘱给刘戊现金2万元,房屋1间折价为2万元,刘某的遗嘱给刘戊为4万元,赵玉山1万元,其遗嘱共分配5万元,剩余20-5=15万元资产平均分给他的法定继承人,方某为刘某的妻子,具有法定第一继承权,得到一份遗产。刘甲的妻子在刘甲去世后尽到了赡养义务,所以具有继承权,得到一份遗产。刘丁作为刘甲养女,养女的收养关系合法成立的,也具有继承权,得到一份遗产。刘乙因车祸身亡,其妻王某一年后改嫁,未尽到赡养义务,所以不具有继承权。而其子刘戊随祖父母即刘某、方某生活,具有遗产继承权,得到一份遗产。因为在遗产未分割时,刘丙去世,而刘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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