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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险物质罪辩护律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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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险物质罪辩护律师

投放危险物质罪辩护律师 一、基本概念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为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即符合本罪的要求。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的安全,其侵犯的对象多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投放的字面解释,是指用撒或摔等办法放置到某一地点或区域。本罪的投放行为有多种表现方式,一般主要是指将危险物质直接投放于人们所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饮料等物品以及河流、水井、池塘等水源中,或者把危险物质放置于一定场所,使其缓慢或者快速释放,从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关于本罪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没有具体的法定解释。根据通说,一般是指对人和动物的肌体产生物理或化学作用,导致其患病或者死亡的有机物或者无机物,比如砒霜、氰化钾、农药、肉毒杆菌等。所谓放谢性物质,一般是指能放射出穿透力很强对人和动物具有危害性射线的物质,如铀、钴、钚等。传染病病原体一般是指在人动物体内生长繁殖,对生命健康造成危害的菌种或者毒种。 所谓危害公共安全,通说认为是指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一般包括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既包括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又包括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等三种情形。投放危险物所谓不特定,是指没有具体的对象和范围,表现为可能危害人或物的范围无法准确预见,或者造成损害结果的范围难以控制。 三、容易混淆的罪名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 行为人利用投放危险物质的手段实施故意杀人犯罪,如果针对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其危害行为被有效控制在特定被害人范围内,综合考虑所实施犯罪的地点、场所及时间等客观因素,不具备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则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如果针对的对象虽然是特定的,但其行为具备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则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比如发生在江苏南通的“陈某投放危险物质案”,被告人与被害人陆某为邻居,两家因修路等问题多次发生争吵并结怨,于是陈某便找来一次性注射器,把甲胺磷农药打入陆家门前种菜棚的多条丝瓜中,陆某及家人在服用毒瓜后,出现上吐下泻等中毒症状,其中陆某因抢救无效死亡。虽然被告人陈某因发泄怨恨,表面上看对丝瓜注射农药,欲毒害特定的陆某及家人,但是其危害对象并不能被有效控制在陆某及家人范围内,仍然具有其他不特定人食用被毒害的可能性,从而具有危害公共安全危险。被告人陈某被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这两种犯罪罪所侵害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但这两罪区别的关键在于其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态,前者为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社会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后者则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投放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如深圳福田区“贾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案”,被告人在福田区某超市熟食档工作,因疏忽大意误将一包亚硝酸盐倒入味精盒,致使杨某等30人食用了加入这种调味品的快餐后中毒,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因疏忽大意投放危险物质导致多人中毒,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以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这两种罪行的主要区别还有,一是行为主体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不同,前者年满14周岁就可以承担刑事责任,而后者年须满16周岁;前者只要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就成立犯罪,而后者只有达到一定危害程度即可。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与危险品肇事罪 危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运、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两种罪行的主要区别,一是前者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后者为过失犯罪。二是所涉危险物不同,前者包括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而后者则包括爆炸性、易燃性、放谢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三是客观表现方式不同,前者是投放行为;而后者则是在生产、储运、运输、使用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四是前者只要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就构成犯罪,而后者则需要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 四、处罚 投放危险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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