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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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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担保业务合同 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各方】 甲 方: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8777号 法定代表人:何志福 乙 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郑重声明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同意全部条款后签订。甲、乙双方自愿全面履行本合同。 鉴于: 1 乙方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 2 贷款银行要求乙方为贷款提供有保证能力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3 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为乙方有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为保障合同各方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共同恪守履行。 【合同正文】 第一条 借款事项 乙方作为借款人与 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号为 ),借款本金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借款期限 。 第二条 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 2.1 甲方为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2.2 连带责任保证的范围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2.3 甲方的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 2.4 甲方的保证责任随乙方履行还款义务、贷款银行提前收回贷款或者甲方代为偿还而相应减少或者解除。 第三条 反担保措施 3.1 乙方按照其承诺向甲方提供反担保措施,反担保事宜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3.2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反担保措施。 第四条 担保费及保证金 4.1 乙方同意按以下约定向甲方支付担保费: 支付标准 具体数额 支付时间 支付方式 4.2 《借款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乙方未按约定还款但没有造成甲方代偿的,自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至乙方履行主债务完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收取原担保费率两倍的逾期担保费。 4.3 乙方同意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借款本金的 %,总计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并在甲方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前一次性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 4.4 保证责任解除时由甲方将保证金无息返还乙方。 4.5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需要支付逾期担保费、违约金或者代偿款的,由甲方直接在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5.1 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项义务。 5.2 在借款期间,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接受保后管理并要求乙方报送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借款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等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乙方应当保证财务报表真实、合法,不得存在任何伪造、编造或者隐瞒之情形。 5.3 甲方有权对该笔借款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实施监督。乙方保证积极配合甲方行使监督权。 5.4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出租、出售、转移、转让提供的反担保物。 5.5 在借款期间内,乙方出现任何可能降低其偿债能力,增加甲方代偿风险的情形,应提前通知甲方,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补充反担保措施。未经甲方同意或不按甲方要求提供补充反担保措施的,甲方有权要求贷款银行提前回收贷款,主要情形如下: 5.5.1 对外投资超过本次借款额度10%的; 5.5.2 对外融资或者对外拆借累计超过本次借款额度10%的; 5.5.3 对外担保累计超过本次借款额度10%的; 5.5.4 持有注册资本20%以上股权的股东发生变化的; 5.5.5 资产处置超过本次借款额度10%的; 5.5.6 超过本次借款额度10%的对外赔偿及意外财产损失; 5.5.7 诉讼金额超过本次借款额度20%的经济纠纷; 5.5.8 乙方出现其他严重降低偿债能力,增加甲方代偿风险的情形; 5.6 乙方应当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5.7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借款合同》(如改变借款用途等);不得擅自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六条 代偿与追偿 6.1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享有向乙方的追偿权。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通知偿还甲方已付的代偿款。 6.2 甲方依法享有乙方所享有的抗辩权,乙方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甲方仍享有对贷款银行的抗辩权。 6.3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代偿款以及依据本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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