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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辩护律师
挪用公款罪辩护律师
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
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的行为。
(一)国家工作人员
1、刑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其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职务活动。
2、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具备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和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这两个特征。具体包括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懂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等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等七项行政管理工作的,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上有隶属或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应当认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也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三)挪用公款
挪用公款是指未经合法批准,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擅自使公款脱离本单位的行为。至于公款的内容,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说明,刑法第91条只对公共财产作了具体规定,公共财产是指:(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或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有财产,以公共财产论。笔者以为,属于公共财产的货币资金、包括财物所有权凭证如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及金融凭证等,应当属于挪用公款罪的“公款”。
二、挪用公款罪的本质特征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挪用公款罪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二是行为人明知使用者利用被挪用的公款实施了以下三种行为之一,这三种行为分别是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这两个方面内容构成了挪用公款罪的本质特征,如果同时具备这两个本质特征就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果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本质特征,则不能构成挪用公款行为。如“云南腾冲县冯某挪用公款案”被告人冯某身为腾冲县腾越镇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利用收取社会抚养费的便利条件,将其中128万元挪用与个人购买彩票,具备挪用公款罪的两个本质特征,被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三、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根据全国人大有关立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应当注意的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归私有公司或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以挪用公款5千元至1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并且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这里的“数额较大”是指以挪用公款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具体的起点数额,由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挪用公款归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是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的
这里的“数额较大”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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