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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审计报告
关于济南明湖热电厂法定代表人
李新同志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报告
鲁大华会审字(2010)第5050号
济南明湖热电厂:
我们接受委托,自2007年10月23日至2010年10月31日派员对济南明湖热电厂法定代表人李新同志进行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任职期间为2003年5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我们对其任职期间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与其经济责任相关的资料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其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及相关经营管理情况。这些会计报表及资料由济南明湖热电厂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对这些会计报表及资料发表审计意见。审计的主要内容为李新同志在任职期间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重大建设项目投资的管理、效益情况;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济南明湖热电厂对提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了书面承诺,李新同志按照要求提交了述职报告。
我们的审计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和《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1998年10月1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李新,男,1965年3月生人,中共党员1981年9月-1983年7月财政学学生;1983年7月-1989年1月济南明湖热电厂财务科会计;1989年1月-199年月济南明湖热电厂财务科科长;1993年1月-1998年6月济南明湖热电厂财务科科长;1998年6月-2000年1月济南明湖热电厂副总会计师; 2001年-2003年5月济南明湖热电厂副厂长兼总会计师; 2003年济南明湖热电厂厂长。 李新同志个人多次被上级有关部门评为先进个人。其中:1994年被济南市财政局、人事局评为清产核资工作先进个人,1997年评为济南市热电单位系统工会积极分子,1999年评为济南市热电系统优秀党员,1999年评为济南市企业价格管理工作先进个人,2003年评为济南市热电系统企业优秀领导干部。与此同时2003年取得了中国企业联合会“高级管理咨询顾问”资格证书。投资的管理、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金额 损失原因 国际俱乐部 252,457.00 已注销 济南燃料三处 153,469.10 挂账多年,难以催收 巡警支队 86,130.00 挂账多年,难以催收 湖畔餐饮公司 12,672.00 挂账多年,难以催收 济南三联集团 3,808.00 挂账多年,难以催收 谊光饮料公司 2,263.70 挂账多年,难以催收 合计 510,799.80 (2)有其他应收款损失未作处理411,161.04元,主要为坏账损失,转入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名称 金额 损失原因 谊光饮料公司 270,181.70 已注销 谊光饮料公司清算款 140,979.34 已注销 合计 411,161.04 (3)经盘点截止2010年10月31日,存货-煤炭盘亏69.11吨(为多年累计损耗)2007年6月底,我们未能取得银行对账单与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以上这些都有可能对资金的安全性都存在不利,同时也不符合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
(2)基建工程在招投标方面,存在中标方与施工方不一致情况。
经我们审计发现,济南明湖热电厂在工程建设方面存在中标方将工程转包行为。例如:济南热力公司公司承包外网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多家施工单位。
这一方面造成了工程质量难以保证,真正的施工单位是否具有施工资质也无法保障,如果问题出现会容易造成相互推诿,不便于解决问题。
(五)其他事项
A、诉讼事项说明
2004年济南明湖热电厂预付朔州经贸联运有限公司购煤款96万元,中国农业银行朔州市分行将该款项一次性划入了“丰占卿”账户,致使济南明湖热电厂预付款去向不明,后追回19万元,但仍有77万元无法追回。济南明湖热电厂以中国农业银行朔州市分行违法开立银行账户,违法转移汇入货款造成济南明湖热电厂经济损失为由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6)朔民立字第1号民事裁定。济南明湖热电厂不服上述裁定,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晋立民终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中国农业银行朔州市分行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撤销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朔民立字第1号民事裁定,由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之中。
2003年1月,济南明湖热电厂向济南锅炉厂采购锅炉,货款已预付1,074,000.00元,但截止2007年6月30日,济南锅炉厂一直未交付产品也未退还预付的锅炉款,在此期间虽经多次催要均未能得到解决,现相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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