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备的启动投运的基本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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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备的启动投运的基本规范

浅论新设备的启动投运的前期管理及技术要求 定义 新设备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发电和输配电(含用户)设备(首次接入电网的电力基建、技改一次和二次设备)。主要包括断路器、线路、母线、变压器、TA、TV、机组、保护以及新厂站投运等。 新设备投产管理指新设备从可研、设计到接入系统运行的调度管理。 一、新设备启动投产前期管理 1.设备接入系统前的可行性研究、接入系统设计、设备招标等评审工作应有调度机构参与。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可研、设计评审会10个工作日前向调度机构提供的有关资料。 2.新建的发电厂、变电站、线路的命名和编号,由有关单位根据相关规定提出,按调度管辖范围报送调度机构审批。 3.在预计投产前2个月,新设备业主单位(业主委托单位)应按调度机构要求报送电气主设备、保护装置、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等图纸资料: ⑴一次结线图(详细注明设备型号、铭牌参数和技术参数) ⑵三相相位图。 ⑶保护装置配置图、原理图及展开图。 ⑷线路、变压器、调相机、电容器、电抗器、消弧线圈、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等设备技术规范、参数及运行定额。 ⑸自动化专业资料。 ⑹通信专业资料。 ⑺用电负荷(有、无功)及性质。 ⑻其他设备资料及说明。 4.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新设备投运前,基建单位应进行参数实测,并向调度机构提交测试报告。变电站投运后30天内还应提供谐波测试报告。 ⑴输电线路的高频、工频参数。 正序、零序阻抗及互感参数。 ⑵主变压器零序阻抗。 5.新设备投入运行前,相关调度机构应完成以下工作: ⑴新设备投入试运行前15天确定设备调度管辖范围(属用 户自管设备在调度协议或供电协议中明确),审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厂(站)、变电站、线路命名和设备编号。 ⑵确定新设备投入运行后系统的运行方式,必要时进行系统分析计算。 ⑶新设备投入试运行前5天提供保护装置定值。 ⑷增加和修改调度自动化系统信息;安排通信电路运行方式,协调开通通信通道;参与调度自动化、通信设施的验收。 ⑸补充修正有关规程和模拟结线图及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屏幕显示图,修改调度自动化报表。 ⑹与接入系统用户签订供电调度协议。 ⑺涉及两个及以上操作单位的新设备投产,由所属调度机构制定投产运行方案;只涉及一个操作单位的,由所属调度机构编制投产方式安排。地调所属变电站内非地调调度的110千伏、35千伏设备投产,投产试运行方案(投产方式安排)应经地调同意,其余报地调备案。 ⑻试运行前,有关专业人员应到现场熟悉设备,必要时讲解与新设备有关的系统运行问题和事故处理办法。对系统影响较大的新设备投产需指派调度员进行现场调度。 6.投产试运行方案包括如下内容: ⑴试运行应具备的条件、范围、时间。 ⑵试运行的程序和操作步骤。 ⑶新设备调度管辖划分。 ⑷试运行的一、二次设备运行方式和事故处理原则。 ⑸与新投运设备相关的系统一次结线图。 7.新设备竣工后的工作: ⑴按规定组织交接试验。 ⑵具备受电条件后,业主单位(业主委托单位)在预定投产前4天12:00前(晚于12:00视为第二天提出申请),向有关调度机构的检修管理人员提出试运行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投产设备名称、投运时间、试验项目、试运行要求、接待负荷情况等;检修管理人员于投产前2天批答。 8.新设备竣工,当向调度汇报具备受电条件后即属调度管辖设备,其状态改变应依据调度操作指令。 汇报具备受电条件后,因特殊情况需要操作或工作时,怎么处理? 经启委会同意后,由运维单位向值班调度员汇报撤销具备受电条件,在操作或工作结束以后重新汇报具备受电条件。 9.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新设备不应接入系统运行: ⑴发电企业未与电网经营企业和相应的调度机构签订购售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议。 ⑵用户变电站和设备投运前未按要求签订供电调度协议。 ⑶调度机构未收到符合要求的图纸、资料。 ⑷一、二次设备系统图实不符。 ⑸保护装置未执行反措要求。 ⑹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系统不符合规定。 ⑺无计量装置或计量装置不完善。 ⑻一、二次设备不能同步投运。 ⑼未按规定办理新设备投产试运行申请手续。 10.新设备在施工或试运行中需改变运用中的设备状态,施工单位应通过运行单位向有关调度机构申请。 新设备由于可能存在缺陷,在接入系统运行前应进行全电压冲击合闸、相关保护带负荷检查及试运行,以检验其可靠性和正确性 二、新设备启动投产技术原则 1.新设备投产试运行期间的调度对象由业主单位(业主委托单位)的值班人员担任,操作和事故处理由施工单位的值班人员担任,操作的监护及调度联系由业主单位(业主委托单位)的值班人员担任。 2.新设备试运行时间规定 ⑴变压器、调相机、线路除有特殊规定外,一般应进行连续24小时试运行;发电机按有关规定试运行;断路器和隔离开关、母线、电容器、电抗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避雷器及二次系统等可不进行试运行。 ⑵线路试运行起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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